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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规范保障房产权登记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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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5 20:54: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适用范围?

  答:《通知》中所述保障性住房除特殊说明外,是指《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颁布实施后,我市建设收购,并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公开配租配售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2、《通知》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或按份共有房屋登记手续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以家庭名义进行申请和配售的,如果房屋所有权只登记在其中一位申请人名下,与实际按照家庭人口结构确定的分配方案不符。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家庭主要成员名下,将能极大体现对家庭实施保障的概念。《通知》下发后,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须由申请人夫妻双方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3、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再取得其他住房的,如何建立发现机制?

  答: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保障家庭在申请过程中及轮候期间,因住房、收入等超出保障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取消保障资格。对于签订购租合同后的已购买经适房、已承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应当要求退出相应的保障性住房。

  《通知》中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个人购买住房和申请房屋登记时,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核对个人是否申请或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信息,并将相关数据比对情况及时反馈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查处理。建立系统间数据比对联动机制,将能及时发现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住房变化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促进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平。

  4. 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因无力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需要处置抵押物的,《通知》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置?

  答:对于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抵押权人因购房家庭无力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需要处置抵押物的,《通知》中按照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为原则,将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和满五年两类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未满五年的,按照限制上市处理,由购房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按原购房价格购买或按原购房价格回购,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已满五年的按照允许上市处理,抵押权人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所得价款按规定扣除需向政府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剩余部分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房屋产权性质转为商品房。

  5、《通知》对于目前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籍因各种原因已不在本市的,如何解决出售问题?

  答:《通知》规定,产权人现户籍因各种原因已不在本市的,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上市出售,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并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从而解决了这部分家庭的经适房出售问题。

  6.对于《通知》实施前,限价房和经适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已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是否可变更为夫妻共有房屋登记?

  答:对于本通知实施前,2007年后建设收购并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夫妻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共有情况的约定等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共有房屋登记手续。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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