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村土地发展(北京为例)
说到农村土地使用权,大家对这个都有概念,我也不再做具体的介绍,但是现在从北京来看,因为北京城市发展特别快,在全国都一样,有一个城市化的过程,也有一个农村土地被城市开发,不断使用利用这么一个过程,在北京来讲这个问题相当突出,就是感觉城乡接合部在不断的扩展。原来可能是三环四环之间,后来到四五环,现在可能更往外。这里边农村集体,甚至包括乡镇以各种方式,把土地使用权转出去,进行不规范转让这种情况相当多,前几年有的还搞的比较隐蔽,比如有的农村说我们要引进人才,我们农村要发展,要引进人在,引进人才就要给人家盖房子。盖房子就批地,批完地就快事盖房子,盖完房子是真的引进人才吗?是要去卖,这还是有一定的名目,有的就没有什么名目了,直接在区里边把这块儿地给解决了,这个权限相当大,这个完全不符合相关规定,你市有多大权限,你区有多大权限,一下子这个地就处理了,甚至不知道什么原因有的土地预收许可证都有了。这个土地就直接进入市场,就直接和商品房一起就卖了,这种情况相当多,对法院来说处理这个案件相当难。
这是一块儿从规模化讲,再一个从农村土地租赁,这类案件也相当多,从规范来说,农村土地不是不可以租赁,现在在逐步的放开,现在南方已经不是问题了,但是在北京这个地方,执法这一块儿从法院、从各部门去研究去执法,那这里面出现在把大量农用的土地进行租赁,不是搞成乡镇企业的场地,直接就租赁出去,一租甚至十几年、几十年这种情况也很多,这种情况一旦出现法律上严格处理很容易,无效的。但是这种事情不是一件两件,而且有的时候这个事很有意思,比如说这个村子把地租给甲,甲公司拿到这个地之后,跟划拨地一样这就是利益,就把这个地转租给乙,租给他的时候一年是十万,转租出去一下涨了一倍,这个利润相当大,这个村子觉得这个不合适,跟后一手就直接建立一个租赁合同就得了,所以要求起诉确认无效,要求解除,这个事要说在法律上考虑,这个事情应该比较好处理,但是有一个实际情况是这类案件比较多,你把这个解除了,下面还有很多这样的事情,你解除了一个,另一个无效又开始了,所以土地的问题相当麻烦,因为说来说去国家的财产,国库最基本的房产房地产是最关键的,就是土地问题。
还有一些涉及更大的问题,涉及农村土地的互相交换。这个村和那个村换土地。再有大的,两个省一级单位行政区划的重新划分,比如这块儿河北它捱着北京的一个农村,把这块儿地就要跟北京这块儿也是相邻的进行交换,我把地给你,你把地给我,然后双方达成协议了。就地达成了一个协议,有可能还会出现更复杂的情况,换了地之后,转让新的地方之后,接受地的这块儿行政区域把这块儿地直接批成了国有土地,国有土地拿出去直接搞开发,现在说我要求原来出让土地这一方觉得不好,原来这块儿土地不值钱,现在这土地已经搞了开发,相当值钱,所以确认无效,这个事还涉及到比较麻烦的问题,比如说咱们从行政区划上上快地可能还是河北的,但是从国有土地证上已经变成北京的了,土地权本身就不名,本来这个事涉及到行政区划,原来是这么划的,本来属于河北,现在属于北京,但是大家知道行政区划变了不是村子变就变了,恐怕还要经过涉及相关区划的上级部门,是相当复杂的问题。
我们现在对这个问题的政策基本是农村土地房屋买卖从无效处理,这个实践当中很多人有意见,有的人说房子卖了若干年,从维护交易的秩序,从维护现有秩序和诚信来讲,你把它推翻从来都不合适,但是这里有一个土地制度问题,很难突破。还是那句话“可能有的地方,比如在江浙一代,经济发达地区已经不是问题了,农村的土地的转让、包括农民个人宅基地权属不是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在北京来说维护现有制度,或者从比较保守的角度出发。
国有土地案件层出不穷,这一块儿北京房地产开发应该是从92、93年这时候轰轰烈烈的展开,确实是雨后春笋非常快。但是搞开发就得用地,用地就得搞审批,这里有很多不规范,直接从农村拿这个地进行开发也有,但是大量是咱们过去常见一种情况,你自己企业有一块儿划拨地,这就是你的财富,本来这个划拨地本来是国家的权属,你作为划拨使用地人,你也只是有使用权,你大不了做一些补偿,但是一块儿划拨地可以拿去直接签协议,转出去,也可以拿出去和别人进行开发,咱们说一方出地,一方出钱理解相当宽泛,只要你找到地,最后能把这块儿地批下来了,剩下的说谁出出让金,谁交这个钱都不重要,关键是能把地找出来,然后双方进行合作,然后最后这个方式,出地这一块儿,本身的义务并不多,可能他帮着办手续,帮着搞安置补偿,解决这个问题,然后得到很大利益,这块儿是过去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就是划拨地的情况,用划拨地直接转让进行合作是一个常态,但是从04年开始,大家对这个情况也了解,严格搞招牌挂,基本上对一级市场确立起来了,以后这个问题就相对少一点。所以说这种案件比较少了,跟这个大有关系,可能在一级市场上这个问题就越来越少。在以后涉及到转让、合作开发问题会越来越多,这是一个判断,对错由大家判断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