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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宣布2014年起公租房和廉租房将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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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20:40: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住房建设部6日联合财政部、发改委发布通知称,从2014年起,中国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各地廉租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未来的公租房租金仍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根据通知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国际在线 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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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7 07:57:45 | 只看该作者
看来经适房和限价房并轨公租房也是迟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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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13:40:51 | 只看该作者
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行解读:定价机制将完善

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行释放何种新讯息?

  ——对话住房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锋

  新华网北京12月6日电(记者 杜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要求推进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行。这一举措,释放出哪些新的讯息?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6日专访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锋。

  并轨运行有利于提高效率 避免房源闲置浪费

  记者: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运行有什么意义?

  张锋: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平行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两种保障房都属于租赁房,但面向的群体不完全一样,需要分别申请、分别排队,申请人不容易搞清楚自己适用哪种保障方式,导致申请不够方便。

  二是住房保障需求和供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近年来部分地方出现了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相匹配的情况。如果廉租房或公租房房源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后仍有剩余,受限于两项制度准入门槛、保障标准不同,不能调剂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闲置浪费。

  三是对于因收入等发生变化需要从廉租房对象转换成公租房对象的,需退出原廉租房保障后再申请新的公租房保障,给老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廉租房和公租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这份通知就是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同时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对两种类型的房子并轨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并轨运行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记者:并轨运行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张锋:主要从4个方面推进:

  一是统筹建设。从2014年起各地将廉租房建设计划(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统一并入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此前已经列入廉租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纳入公租房进行管理。

  二是统一受理。由各地整合原有的管理资源,建立统一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方便群众申请,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统一轮候规则。各地根据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轮候排序的规则。当然,原廉租房保障对象的需求要优先满足。对已经建成的,或者在2014年以前已经立项正在建设的廉租房,要优先用于解决原来廉租房对象,剩余房源才作为公租房安排使用。

  四是完善租金定价机制。公租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并轨运行后住房保障力度、政策优惠力度都不会减弱

  记者:人们有种担心,并轨运行后是否会导致住房保障投资力度减弱?

  张锋:并轨后住房保障投资力度不会减弱,地方政府投资和中央投资补助资金不会减少。

  一是地方政府将原来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调整到公租房建设;廉租户在市场上租赁住房享受的租赁补贴继续发放。

  二是中央补助这一块,并轨后财政部继续对地方公租房建设以及租赁补贴进行补助,原由国家发改委安排的廉租房建设补助投资也不会取消,而是调整用于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中央补助继续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记者:并轨运行后政策优惠力度是否削弱?

  张锋:并轨后,对公租房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减。土地方面,并轨前,廉租房土地供应采取划拨方式;公租房土地供应可采取出让、划拨、出租、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并轨后,在不减少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选用适当的土地供应方式。

  财税方面,并轨前的廉租房和公租房财税优惠政策仍将保留。融资方面,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租房建设单位发行企业债券等。

  合理配置不同户型 优先保证住房最困难群体

  记者: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建设标准不完全相同,并轨后保障房建设标准如何确定?

  张锋:按照有关规定,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两房并轨后,地方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统筹建设标准,在对申请对象需求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性别结构、代际结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户型,主要建设小户型住房,严禁面积超标。

  记者:目前,廉租房和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标准不同,并轨后如何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权益?

  张锋:住房保障应从低端保起,优先满足住房最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并轨后,要保证住房最困难的群体优先及时获得住房保障,体现住房保障的公平公正。


  一是对并轨前原廉租房保障对象的需求要优先满足。《通知》已明确,已经建成的,或者在2014年以前已经立项正在建设的廉租房要优先用于解决原来廉租房保障对象。

  二是对并轨后公租房保障对象,地方要合理制定轮候规则,保障住房状况最差、住房困难持续时间更长、经济状况更差的家庭优先获得配租。

  投资方式不同 公租房租金收取补贴方式不同

  记者:为什么政府投资建设和社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取及补贴方式不一样?

  张锋: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这样做可以保障其建设及运营管理所需要的现金流有助于吸引社会投资参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减轻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支付负担。

  而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为简化操作,《通知》规定可以直接减免租金。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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