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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esertfl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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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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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11-25 20:24: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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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11-25 20:26:18 | 只看该作者
的确,不住小区的业主也应该支持一下,这涉及大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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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3-11-25 21:15:14 | 只看该作者
是应该筹划这件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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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3-11-26 00:45: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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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06:44:03 | 只看该作者
海淀V快捷 发表于 2013-11-24 23:47
有了业主大会,很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业主大会于业委会(业主委员会)还不一样。先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才是业主委员会成立,详细情况如下: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同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组织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组长在筹备组中没有表决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担任筹备组组长的,该业主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本市鼓励和支持公益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提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具有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律师或者其他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并应当全部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管理规约(草案);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除完成前款事项表决外,还应当就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进行表决。但是未表决该事项的,不影响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备案。

点评

希望有专业知识的律师等来参与啊!!!!!!  发表于 2013-11-26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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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3-11-26 09:00:5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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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3-11-26 10:48:50 | 只看该作者
期待新的带头人,知心人8哥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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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3-11-26 11:00:3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一定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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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22:39:10 | 只看该作者
凯盛居民 发表于 2013-11-25 17:37
这个可以有,但这个不现实。因为有些业主不住在小区,估计达不到成立业委会的法定人数要求。

我个人建议 ...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并应当全部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管理规约(草案);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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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3-11-27 09:06: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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