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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士求包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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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8-23 15:00:4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笑靥 于 2011-8-23 15:10 编辑

爱的时候,执手相看两不厌;爱已不再,横眉分产情何堪?
如果真的没了感情,没了共同语言,勉强在一起,只会是无尽的痛苦,更甚至伤害无辜的孩子。多少孩子因为父母感情不和而使幼小的心灵受到创伤啊!
如果男人够爷们的话,那就别和吵闹的妻子一般见识,好好坐下来和妻子谈谈,吵吵闹闹于事无补,只能激化矛盾,夫妻做不成,也不能成了仇人,毕竟,一夜夫妻百日恩,何况她曾经肯为你生儿育女呢?
古今中外,多少纠纷,斗争的再激烈,最后不还是得拿到谈判桌上来沟通吗?好好谈谈,在可承受的范围内,能接受的条件不妨考虑接受,也免得为此纠缠不休,整日烦恼;实在接受不了,那也只好诉诸公堂,不得而为之了!
唉,但愿终能各遂人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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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山民币 +50 收起 理由
无解777 + 50 写的太好的,必须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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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11-8-24 03:03:4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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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8-24 13:36:56 | 只看该作者
在大号美女征婚贴里楼主不是说儿子都快上小学了么?咋这个是刚结婚一年啊?难道,她不是孩子亲妈?
表介意,偶是古代穿越时空过来的,是严重out的银!

点评

好像有这么个印象,这咋回事啊?  发表于 2011-8-24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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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1-8-24 16:15:22 | 只看该作者
豹子头周二爷 发表于 2011-8-24 03:03
我也想好好谈,可是谈不通,张嘴就离婚可以,拿10万来,刚结婚1年,她也不值这个价钱呀。我都买多少个媳妇了 ...

这话打击面大了点,似乎有不尊重女性之嫌啊,女人再不值钱,有几个敢说他不是女人生养的?小子,莫冲动,要慎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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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8-24 16:28:54 | 只看该作者
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不过,婚姻是神圣的,没有感情当初就不要轻易结婚;既然结了婚,就好好经营你的婚姻。请尊重自己的感情,尊重自己的婚姻,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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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1-8-24 16:37:23 | 只看该作者
鑫瑶 发表于 2011-8-24 16:28
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因 ...

说得好,要尊重自己的感情,尊重自己的婚姻,尊重法律

点评

征婚版块,既有爱情保卫战还有婚姻保卫战啊,精彩连连!  发表于 2011-8-2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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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1-8-25 11:46:07 | 只看该作者
一般情况下!离婚女人是最可怜的!凑合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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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1-8-25 19:59:55 | 只看该作者
严重怀疑发帖目的啊
一边厢说没有感情,一边厢说结婚不到一年,没有感情为啥结婚?
既然要买媳妇,就别到这看了,在这里征婚的女子都不是要出卖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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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2011-8-26 08:51: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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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1-8-26 09:11:58 |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哥们和大家开了个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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