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北京业主的网上家园 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小区业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32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30元/平米的供暖费是怎么确定的呀?是不是应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呢?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15:41: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98号
第十七条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
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0.16元/千瓦时(44.45 元/吉焦)。
用户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遇有价格政策调整时,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供热单位对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先按现行供热按照住宅面积收费的方式一次性收取。采暖期结束后进行清算,当供热计量的热费低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供热计量的热费收取,用户多交的热费由供热单位返还给用户或者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时予以抵扣;当供热计量的热费高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住宅面积计算的热费收取。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管理员QQ1192595503|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山后网 ( 京ICP备12001442号  

GMT+8, 2024-12-29 17:03 , Processed in 0.365519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