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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含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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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23 08:48: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2〕194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合理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加速停车场建设,促进首都停车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首都交通状况,适应首都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自2002年6月6日起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机动车停车场需在入口处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接受社会监督。
四、机动车停车场(不含临时占道停车位)所收费用为管理服务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为交纳停车费的车辆提供管理服务,及时疏导车辆交通,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
五、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实行计时收费,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一个计时段计收。各机动车停车场可对长期停放车辆按月、按年出租停车位。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的车主昼夜24小时均可在已交费停车场停车。
六、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核准的封闭式居住小区内设立的停车位,实行在小区入口计时、出口收费,任何车辆进入小区第一小时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七、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需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收费。 八、未按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的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单位大院、居住小区及停车场除经批准收取车辆管理服务费外,不得收取进门费、泊位证明等其他针对机动车的费用。
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因收费标准明显不合理造成社会反映强烈的,市、区县各级物价部门有权干预。
十、区县物价部门需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核准停车场收费标准,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 价的单位及个人,应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1991]第472号、京价(收)字[1992]第315号、京价(收)字[1993]第035号、京价(收)字[2002]第088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停车场 收费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公 安交通管理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2002年5月20日印发 共印150份
------------------------------------------------------------------------
关于修订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2〕326号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为更好地规范我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经研究,对京价(收)字[2002]194号文件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一、文件正文第七条“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需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 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收费。”修订为“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与 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营者应与小区业主协商确定;并将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抄送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二、文件附件关于“长期包租停车收费”第二条“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部门 协商制定,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修订为“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未成 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营者应与小区业主协商确定;并将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抄送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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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23 08:55:36 | 只看该作者
顶顶顶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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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23 08:59:58 | 只看该作者
据说停车场的面积也是属于业主的,物业只是代为管理而已?可有这种说法?

点评

《物权法》明确界定了小区内的固定资产属于全体业主(投资者)所有。 物业公司啥也没有。物业公司和业主 之间是:业主出钱买物业服务的买卖关系。 物业的权利、责任、服务标准和价格 北京物价局文件写的一清.  发表于 2013-10-23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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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0-23 09:05:55 | 只看该作者
上来就提钱的调查看来真是别有所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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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0-23 09:18:4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47665 于 2013-10-23 09:25 编辑

现在是2013年停车费有变。温泉凯盛家园停车费地上150元,地下350元这个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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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0-23 10:40:11 | 只看该作者
物业费、停车费对于咱们这么偏远的小区来说,超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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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0-24 09:50:14 | 只看该作者
心在旅途~漂漂 发表于 2013-10-23 08:59
据说停车场的面积也是属于业主的,物业只是代为管理而已?可有这种说法?

那就是啦,那为什么由物业来定停车费标准呢?不是应该由业主来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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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业主的法定权利界定的很清楚: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含停车场)属于业主共有。 用益物权(这些设施的收费、价格、用途)自然属于业主所有。业主和物业是花钱买管理服务的关系。 但主人无知被黑不足为奇。  发表于 2013-10-24 10:50
北京市政府明文规定:小区的 物业费 、 停车费由业主和 物业公司协商 确定。 但是无知的业主不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那被物业公司黑掉很正常。 黑了业主不是物业公司有权这样做,而是业主愚蠢让他们投机成功。  发表于 2013-10-24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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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0-24 10:11:03 | 只看该作者
我们的业主委员会都米有啊,谈何一起制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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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识、到行动是一个过程。 入住的过程就是 保护自己权益的过程。 没有业委会照常可以抵制, 大家可以自发成立 临时筹委会,由筹委会磋商、抵制。当然大家要真心支持。这些问题需要有司法、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  发表于 2013-10-24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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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10-24 10:25:53 | 只看该作者
怎么没有看到政府的具体价格规定?难道都是小区物业规定的?看来如果我们不划掉150、350的价格,就是承认了这个价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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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 我们500人,签字不同意这个价格,但物业公司 仍然可以以多数业主同意这个价格为由上报,并提出证据。 根据这些签字,物价局 合情、合理、合法的批准这个价格。 这就是 我们业主“被定价”的 全部流程  发表于 2013-10-24 10:39
1\ 价格有 业主和 物业公司协商这是 必须的原则。 调查表 是物业一种(瞒天过海)和业主协商的证据。 物业公司 报物价局的价格是150、350已经单方面确定,上报材料附件的调查表你签字,就是业主同意这价格的证据.  发表于 2013-10-24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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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10-24 10:32:49 | 只看该作者
说实话, 要看又多少人想租这车位,要人少的话,你还有议价的可能,人多的话,可能给你议价的机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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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搞清谁是东家  发表于 2013-10-26 00:01
不管明天车多车少, 制定游戏规则 必须是 业主、物业公司 双方协商。 小区内各种设施权利的主体是业主,主人是业主,本末倒置 变相剥夺业主权利 这个问题我想业主 都不容忍。  发表于 2013-10-24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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