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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交供暖费是否不让验房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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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21 13:31: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们的购房合同第12页第十六条交接手续中明确写明: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限价商品住房的前提条件。
查验代表收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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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21 14:30: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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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21 14:44: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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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0-21 20:50:23 | 只看该作者
查验和交付是两个阶段吧,估计跟买车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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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0-21 22:04:35 | 只看该作者
可以不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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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0-22 08:26:38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看的很认真,是我接触的众多业主中,首次见到这么认真学习合同,寻求理解 业主自身权益的人,真心佩服。

我的理解:
1、合同是北京市依据国家法规和北京各行业规范条例制定的标准合同,该合同具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作用不容置疑。
2、购房合同第12页第十六条交接手续中明确写明: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限价商品住房的前提条件。
    该条款是依据《物权法》进行的双方物权形成后,转移的一个核心环节 --- 即 交出 与 接收  两个环节。
    “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限价商品住房的前提条件。”的内容,是针对 现行开发商与相关部门在该环节中 捆绑收费的普遍现象设置,该条款保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的合法性。3、合同第十六条交接手续,与北京住建委2007(1231)号文件第四条的精神完全一致,是贯彻落实该文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具体落实。
4、合同第十六条交接手续一条款,直截了当公开点出了 物业部门利用 开发商授予其代办“交接手续”这个环节,搭车 取得“物业管理文件” 及 捆绑收费的社会现状,特设该条款,予以消费者利益以法律保护。
5、综上所述:查验和交付 = 交于接 的主体是业主、开发商(与物业无关)两个角度 同步进行的一个协调行为。物业是 代理开发商办理该环节的 代理商而已,该代理商现在 设法取得“业主签字的 物业管理文件”。
6、其他收费可以有几种理解:
    A、物业公司学习雷锋,为人民服务,无偿请各部门来方便业主。
    B、市场经济下、物业部门为增加赢利点,创造了一直模式 --  在代理其他收费单位末端收费业务的同时,协助了想进行竞争小区用户市场的 公司占领 小区业务市场,同时取得了方便业主的作用。
    C、 个别公司 直接利用 业主不懂政策,急于入住的心理,直接捆绑收费。  但,基于业主的呼吁把手缩回去的也不在少数。
    D、物业费、车位费的定价,属于市场定价, 市场定价不等于 物业自己定价,更不存在 开发商定价,但他们可以提出一个 “协商”  价 ---- 就是现在提出的价格。
      按照《物价法》该价格是要按照 相关申报程序,报 主管部门 审查批准的。 而这个 上报材料,必须附上 和业主的协商意见,取得和业主的“协商” 意见这个关键的法律环节,就是合同 十六条 所说的“业主签署物业管理文件”。      但这个环节很难 让业主自觉抵制。
      前面 业主提出 在“车位调查表”的填写的意见,个人认为就是 一个“ 无奈中的被签字”中的积极维权行为。 如果大家都这样做,那车位价格、甚至物业费都可以 回归到《物权法》和北京物价局对物价管理的途径上来。  反之,就会 被 。。。。
而与其他各种规费的收缴无关。     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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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0-22 08:38:43 |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的理解,查验和交付是两个概念,查验就是验房,如果验房不通过,应该不能交付;
但是什么标准为通过?有多少整改项为不通过,不清楚标准;
但是现在把查验与交付放在一起,就是查验多少整改项,物业都说给改;但是业主一般不会等到改好后再重新查验,再交付,所以一般都是物业的人员记录下整改项(但是真正整改的少),然后业主签字就算交付了。
把两个不同的程序走在一个程序里了;
无奈......

点评

合同 的当事主体是 开发商和你个人。 这里的查验 接收是 指 你(业主)。 也就是你自己的房间的查验。 其他的查验由 各主管部门验收,出现问题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办理。  发表于 2013-10-22 10:50
合同 的当事主体是 开发商和你个人。 这里的查验 接收是 指 你(业主)。 也就是你自己的房间的查验。 其他的查验由 各主管部门验收,出现问题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办理。  发表于 2013-10-22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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