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北京业主的网上家园 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小区业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413|回复: 1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摊多以建筑面积收取暖费和物业费不合理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8-11 12:37: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摊多以建筑面积收取暖费和物业费不合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1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沙发
发表于 2013-8-11 14:06:07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3-8-11 14:15:34 | 只看该作者
收房后,在业主委员会上再讨论解决这个问题吧,收房前咱们没有任何的办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13-8-11 16:21:33 | 只看该作者
还是先解决单价物业费问题,居然达到2.29元。超高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3-8-11 17:27:18 | 只看该作者
收房后才形成物业费高低问题矛盾的两个主体,收房前大家可以预研究!
这个问题不能等到业主委员会讨论解决这个问题。  业委会的成立是一个漫长的周期,等一年后 物业费就既成事实,难以撼动。
   收房后的业主  要求 物业公司按照  北京市物价局制定物业价格   的规定 ,和住建委 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 公示 2.29元/平方米  的 出处,  我们业主有这个 知情权。     而后,业主 根据 公示依据 说明 我们认为的合理价格。  如果 双方争执不下,由 物价局、住建委相关部门 仲裁解决。
      相当一部分 物业公司采用的手法是:    在 收房的同时,让业主 签署下 物业管理的 “协议”。  而此时的业主  急于解决收房,没有人关心 协议内容。 即便关心 也不能因为这个问题 影响 收房,所以 闭眼签字。    但是  物业公司 利用格式合同的  优势 取得了 定价上  业主认可的证据。
     我们 的 方式 是:  一不能影响收房(那就必须签字) ; 二收房后  大家立即组织 要求 物业公司公示 物业价格  来源 依据,,,,启动业主维权。。。。

点评

同意你的建议。只是不知道到时候是否还会是一盘散沙。  发表于 2013-8-12 10:3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3-8-12 15:28:2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群体的特征 :
    首先是  一盘散沙  ;   
    其次 , 维权需要经济成本、体力成本、时间成本、脑力成本、、、、这些公益的 权益效益 理论上很清楚,实践上需要   政策、技术、策略型雷锋 付出,不是60年代雷锋能办的事。
    简单的 定价 对业主的个体,骂两句就 默认了。 但 30万平方米的小区 每平方提高0.5元,那就是15万  / 月,对 物业公司  是肉, 物业会不惜血本 和手段  圈进 一年180万 的肉 。  
   
    双方的利益  得失,最终 失败者一目了然。    不是 物业 公司  高明, 是这个群体的特性 决定了 失败。   
     司法仲裁  需要时间、 精力、 智商 、费用。。。。没有那个业主 乐意付出, 但是那个业主也 会高喊黑  物业、定价高。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3-8-12 15:40:46 | 只看该作者
太贵我们换物业公司

点评

主张  发表于 2013-8-13 10:58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3-8-12 15:42:4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13-8-12 15:47:06 | 只看该作者
主题改成物业费啦,暖气是不是可以分户计量,压实有些住户冬天不住,那没必要支付采暖费;物业费偏高我觉得大家一定要统一,是在不行我们按月支付,到时再找解决方案行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3-8-13 10:20:53 | 只看该作者
公摊面积就不绿化,不保洁了?不需要维修维护保养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管理员QQ1192595503|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山后网 ( 京ICP备12001442号  

GMT+8, 2024-11-15 23:53 , Processed in 0.178881 second(s), 3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