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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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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沙涧取消拆迁计划 本村民堵工地以表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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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楼主| 发表于 2011-9-22 23:56:44 | 只看该作者
米粒儿,我有一点疑问?按照新规测量评估与拆迁单位不应该是一个单位啊,测量评估只是外请的技术单位,他们不该谈走与留的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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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发表于 2011-9-23 00:01:5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村里人 的帖子

你了解的真详细,你是前沙涧人吗?那你一定要挺住呀。我支持你,没有合理的价钱和房屋,就是不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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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发表于 2011-9-23 00:05:1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黑 的帖子

10月22号之前量完地方,他们要评估一段时间呢。且琢磨怎么坑老百姓钱呢,地方大的人家先放一边,地方小的没后台的,就逼迫人家拆走,有后台的,就多给点钱。可会算计了。缺德玩意。没事,我能抗到明年。我家都2年没买过煤了,就用电,空调地干活,呵呵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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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3 00:05:19 | 只看该作者
国家从解放到零八年前至少在农民土地上得到利润7000000000000000元人民币七千万亿,这些钱要是均分给每个百姓人人都有几百万,可是还不满足啊,又出腾退一词。不知道还能压榨出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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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楼主| 发表于 2011-9-23 00:07:59 | 只看该作者
这么晚了二哥还不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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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发表于 2011-9-23 08:49:18 | 只看该作者
昨天看了西北旺的细则,上面说超过四分地的就按四分地算,大了不给钱,大家说这是什么王法啊,不就是强抢吗?上面还说什么结婚必须一年以上才成,刚结婚的不是结婚啊,太不合理了。不过那个细则听说是五月三十号的,不知道现在有没有新的,看这个细则就觉得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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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楼主| 发表于 2011-9-23 09:38:32 | 只看该作者
没看过那样的细则,你去西北望论坛看看。版本可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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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发表于 2011-9-23 10:02:2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老村长 的帖子

测量评估只是外请的技术单位,你说的真好听。其实就是拆迁公司雇佣的那些村里的流氓地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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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发表于 2011-9-23 12:46:04 | 只看该作者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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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发表于 2011-9-23 16:15:2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暂时保留。现在正在丈量当中。等ZF制定补偿细则再议,如果说补偿不合理,谁也不会动的,咱前沙涧就是人多,到时就能体现心齐不齐了。该是我们的必须得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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