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2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9〕37号)精神,现就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于符合《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10号)中第一条第(一) 至(四)情形且不能提供购房协议的,职工持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对单位售房方案批复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提取申请书》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提取。银行经办人员审核证明材料无误后,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该账户最低须保留人民币10元) 为提取限额,并开具《提取记录单》。
二、对于符合《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10号)中第一条第(五)种情形的,提取证明材料取消开发商开具的加盖公章的购买政策性住房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10元。
职工本人及配偶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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