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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管局颁布新交规
新规自8月15日起实施 旧版本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新修订的规定 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不能“私了”
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 造成交通堵塞的 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A法规链接: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无争议事故应先挪车后报警
根据新规,存在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等7种情形之一,需要立刻报警。
B法规链接:第四条 对符合第三条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四)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此外,存在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3种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时,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C法规链接:第五条 对不存在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可以移动时,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增加了“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不能私了,需要驾驶人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这一规定。
(来源:北京日报� ID:Beijing_Daily)
还有三点要注意
[size=1.1]“未按规自行撤离现场致拥堵 将处以200元罚款”
根据新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罚。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size=1.1]“车辆等设备稳定可靠是保证运营安全的基础”
据介绍,北京市轨道交通每日承载千万人次客流的出行,车辆等设备稳定可靠是保证运营安全的基础,而施工检修作业又是保证设备运行安全的根本。
因轨道交通线路不是按照24小时运行而设计、建设,车辆等设备的施工检修维护均在非运营时间进行,这对于次日全天的运营安全至关重要。
在一些常见的剐蹭和人车碰撞事故的责任判定上,新规在事故简易处理的实际操作上参考价值更强。
其中,就“未按规定让行的”这一款就细分出了:
“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的”;
“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车辆遇绿灯亮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等多条具体情形。
整理/张昕 图/丁云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