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首都之窗
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市经信委副主任毛东军,市工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况旭介绍《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于市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280号颁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市信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信用政策法规制度基本形成,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成,“信用北京”网站开通上线,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基本建立,信用创新示范应用深入推进,总体水平处于全国前列。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小布为您讲解:
1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适用范围。
规定办法适用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和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等活动;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能够反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2规范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制。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布和使用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布和使用工作;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布和使用工作。 3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
规定实施目录管理制度,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归集内容、归集标准、归集方式和公开属性等事项,编制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不得归集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信息;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类,并明确了各类信息的具体内容。 4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布。
目前,“信用北京”网站已开通上线,查询公开类的公共信用信息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可登陆“信用北京”网站进行查询。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单位或者自然人可以查询自身信息;查询他人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
信用北京网站页面 5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
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人员招录、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将公共信用信息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规定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系统或者本行业的信用状况评价标准,并根据公共信用信息对单位和自然人的信用状况作出良好或者不良等评价;明确对信用状况良好或不良的单位和自然人分别采取联合奖惩措施,并明确建立信用奖惩区域联动机制;鼓励单位和自然人应用公共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 6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
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禁止行为;规定信息主体享有异议的权利,并对异议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完善首都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来源:北京微博微信发布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