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安居北京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经纪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屋买卖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减少纠纷,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关于经纪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的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于今日正式发布,并自2018年4月15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2017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官网对存量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43条。我们组织专家学者、律师、业内机构、群众代表等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各方合理化建议,进一步完善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屋买卖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规范了经纪服务行为,切实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 存量房出售和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与前期发布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一并推广施行。
专家解读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长李文杰表示:
此次制订发布的《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仅是继前段时间发布修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后,规范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中经纪行为的必要补充,也是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屋买卖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经纪服务标准和费用,减少房地产经纪纠纷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关于服务收费问题,从目前市场交易习惯来看,经纪服务费用主要由买方承担;从政策层面上来看,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对经纪服务费用由谁支付并没有明确要求,是由交易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但同时,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因此,经纪机构分别与委托人签订出售与承购合同,无论经纪服务费用是由双方共同支付还是由其中一方支付,经纪机构都不能增加收费。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志表示:
2007年版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采取自行成交与经纪成交两个版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业内法律专家提出作为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仅规范的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买卖合同规定买卖双方与经纪机构的权利与义务超出买卖合同范围。新修订的2018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区分自行与经纪成交版,政府部门同时制定出台了存量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合同作为规范存量房屋买卖中经纪行为的必要补充。
本次发布的存量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合同,从内容上看,基本总结了以往在房地产经纪领域出现纠纷的原因,更全面地提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过程中为避免纠纷而应当考虑的基本要素,使经纪服务合同自委托之日起便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既规范了购房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又规范了卖房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有利于维护双方交易平等,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表示:
去年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北京市出台了系列调控政策措施,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出击、露头就打、严查严办,据市民对话一把手节目中市住建委领导介绍“自去年3月份以来,共有532 家违规经营的中介机构被注销备案,351 家违规经营的中介门店被关停,240 家门店自行关停,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在去年执法“治标”的基础上,今年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连续出台了《关于修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关于发布〈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引导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等,全面加强对中介机构“治本”的管理,再次彰显了政府部门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的决心与力度。
特别是此次《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首次明确了存量房出售、承购经纪服务关系,明晰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屋买卖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是规范存量房屋买卖中经纪行为、减少房地产经纪纠纷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行业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和行业信誉。
如果说去年对房地产中介行业来说是“执法监督年”,那么今年我个人觉得将会成为“制度建设年”,政府部门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服务监管将向纵深化、精细化和长效化方向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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