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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本次修改包括将原规定中五环路以内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等,修改为“本市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也就是说2018年春节,北京市五环内将完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五环外区域将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区。 根据新规定,在五环内以及其他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的个人,将被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烟花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烟花办以及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正在制订执法管理流程,春节期间将加大对违法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也希望市民朋友能支持烟花禁放,为保障环境质量做一份贡献。 �
《北京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改内容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和增补:
一、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本市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五环路以外区域,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限制燃放的地点和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二、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在禁止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设置销售网点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临时销售网点,不在禁止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设置销售网点。”
四、其他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宾馆、酒店、婚庆服务经营等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活动范围内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第十四条的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的”。
增加两项内容,作为第四项、第五项:“(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按照规定燃放时间燃放的;“(五)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空气重污染橙色合作红色预警期间燃放的”。
新闻链接:北京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1993年12月1日,《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正式施行,规定“城八区”为禁放地区,远郊区县则暂不列为禁放区域,能否燃放,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2005年,《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烟花禁放被打破,改为在五环限制燃放,该规定执行12年。 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将原规定中五环路以内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等,修改为“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来源:综合BTV新闻、北京日报 �记者:王志胜 编辑:熊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