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微信公众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委员会和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为增加停车设施供给,缓解停车供需矛盾,解决群众停车难问题,改善交通运行环境,于近日联合下发《海淀区鼓励社会力量增加停车设施供给资金奖励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海淀区将对辖区单位开展停车设施建设、向居民提供错时停车、停车场实施智能化改造的项目给予奖励补贴。其中,挖潜建设居住区停车设施、增建公共停车设施根据设施类型不同,将获得2000-15000元/车位不等的奖励;提供错时停车将获得150元/月/车位的补贴;实施智能化改造的停车场将获得5000元/停车场的补助。 海淀区鼓励社会力量增加停车设施供给资金奖励办法(试行) 海交委发〔2017〕1号 为增加停车设施供给,大力缓解停车难问题,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北京市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要求,鼓励、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对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挖潜建设居住区停车设施、增建公共停车设施的社会单位给予建设资金奖励补助;对将所属或所管停车设施提供周边居民长期或错时停车的单位给予运营经费奖励补贴;对将所属或所管停车场实施智能化改造,并将停车场信息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的社会单位给予升级改造奖励补助,以促进形成政府引导支持扶持、社会单位共建共享共治和停车设施资源科学合理配置、整合高效使用的工作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奖励对象 (一)利用居住区内部道路、待建土地、公共场地、临时空闲场地、拆违拆迁腾退空间,以及改造地下空间等,因地制宜挖潜建设平面停车位、立体停车设备、绿荫停车场的,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区级资金奖励补助。 (二)利用居住区周边可利用场地,挖潜建设平面停车位、立体停车设备、绿荫停车场及独立建设地下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使用的,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区级资金奖励补助。 (三)社会单位利用内部场地或外部自有用地,增建平面停车位、立体停车设备、绿荫停车场及独立建设地下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使用的,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区级资金奖励补助。 (四)社会单位将所属或所管停车设施提供周边居民长期或错时停车的,对其给予区级资金奖励补贴。 (五)社会单位将所属或所管停车场实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并将停车场基本信息、车位运行使用情况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且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为在我区工商登记注册企业设计研发的,对实施智能化升级改造的产权单位或其指定的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区级资金奖励补助。 (六)奖励范围不含各类按规划管理规定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配建停车设施等,不含由发改、财政等部门安排政府投资和实施资金补助补贴奖励资金的项目等。 (七)本单位所属或所管停车位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家庭提供错时停车的,不享受本办法奖励。 (八)其他项目拟享受本办法奖励资金,需另行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 二、奖励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奖励标准 1.利用居住区内部及周边场地挖潜建设平面停车位,区级资金奖励补助标准:2000元/车位; 2. 利用居住区内部及周边场地挖潜建设绿荫停车位,区级资金奖励补助标准:3000元/车位; 3.利用居住区内部及周边场地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区级资金奖励补助标准按设备类别:5000-15000元/车位(详见附表); 4. 辖区社会单位增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区级资金奖励补助按上述居住区及周边场地同类型车位标准执行; 5. 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单独选址、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区级资金奖励补助标准:10万元/车位; 6. 社会单位将所属或所管停车位提供周边居民长期或错时停车,区级资金奖励补贴标准:150元/月/车位; 7. 停车场实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区级资金奖励补助标准:5000元/停车场。 8. 上述1~5项奖励补助标准为最高标准,如果项目审计后的审核结果低于上述标准,实际奖励额度以审核结果为准。 (二)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区交通委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 三、建设要求及组织实施 (一)利用居住区内部场地建设停车设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事先征得规定比例的业主及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设置立体停车设施,应遵照本市《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京交运输发〔2014〕130号)执行;利用其它单位自有用地建设停车设施,须事先征得自有土地权属单位书面同意;利用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建设立体停车设施或地下停车设施的,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等许可手续。在停车设施建设过程中,要坚决杜绝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停车设施建设应符合《公共停车场建设规范》(DB11/T595-2008)的标准要求;设立绿荫停车场应符合《北京地区停车场绿化指导书》、《关于大力推进露天停车场绿化工作的意见》(京绿城发〔2007〕9号)的有关要求;建设停车设施、设置立体停车设备需要占用居住区绿地或单位附属绿地的,应当制定绿地置换补偿方案,置换或补偿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既有绿化率指标,并取得园林绿化部门批准;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检验检测合格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方可投入使用,设置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还应当参照《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和《钢结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其停车位、引道、坡道等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规范要求,其安装及验收应当遵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由设置单位组织设计、安装、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地下停车库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停车设施的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和规范、标准要求。 (三)区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建设、房管、民防、交通、交管、环保、质监、园林、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属地街镇,按照改革创新、放管结合、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的原则,支持鼓励社会单位开展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停车难题。 (四)各街镇在本辖区广泛宣传本办法,积极调动社会单位资源和力量,发挥好社区自治作用,组织居住区、驻区单位开展停车设施建设、错时停车和停车场智能化改造,对占用社区公共空间的停车设施,各街镇应统筹做好群众意见征求及协调工作。 (五)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建前报备、建后验收,由区农委、国土分局对北部公益设施建设予以审批;由规划分局对公共区域停车楼设计予以把关。 (六)对拟纳入本办法资金奖励的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由区交通委整体统筹、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联动监管,各属地街镇组织、审核建设单位申请,对建设完工情况进行验收,相关材料报送区交通委;对拟纳入本办法资金奖励的社会单位对周边居民长期或错时停车项目、停车场智能化改造项目,各属地街镇负责相关情况信息的审核确认,相关材料报送区交通委。 (七)本办法奖励资金的申领、发放工作,由区交通委、区财政局组织开展,并对各街镇进行培训、指导和督促、协调。 (八)区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参与广泛宣传本办法,组织指导各会员单位开展停车设施资源建设改造、整合使用,并及时总结各单位好的做法经验,在行业内推广。
四、资金奖励及拨付程序 停车设施建设、错时停车、停车场智能化改造资金奖励项目由相关社会单位在项目建设前向属地街镇申请同意后实施;街镇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验收,对错时停车、停车场智能化改造执行情况予以核实,向区交通委申报资金奖励申请;区交通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划拨给街镇。区级奖励资金的具体申报支出办法由区交通委、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一)停车设施建设、错时停车、停车场智能化改造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错时车位提供单位向属地街镇提出申请,街镇经现场勘察、审核,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和组织实施要求征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向区交通委提交相关材料。街镇应对错时停车申请项目的协议、使用人居住地等情况予以查证审核。 (二)停车设施建设、停车场智能化改造项目完成后,属地街镇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向区交通委提交相关验收和资金申请材料;由街镇对错时停车执行情况予以核实确认。 (三)每年8月底(具体按照每年区交通委的通知,以便于纳入第二年区财政预算)前,各街镇汇总本辖区停车设施建设、错时停车、停车场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完成情况,相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区交通委,区交通委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 (四)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纳入区交通委下一年度预算,由区交通委将有关资金下达相关街镇,街镇将支持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五、资金监管 (一)海淀区鼓励社会力量增加停车设施供给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各部门、各街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街镇应当根据本办法方案制定属地项目管理、程序审核与资金支出的具体执行办法与流程,确保项目申报、建成验收、资金申请、资金支付等工作依法合规执行。 (二)在奖励资金申请过程中,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情况,属地街镇须负责追缴已发放资金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区财政局、各街镇对下拨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奖励和配套补贴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后期管理 停车设施建成后的权属和停车场智能化改造后的设备权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由权属单位组织运营、维护和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经营备案、价格核定、专用发票领用等手续后,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运营管理服务。建成后的停车设施,属地街镇组织落实属地监管,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管,确保安全、规范运营;除实现原有场地规划或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改造外,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对违反者,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严格查处;属地街镇组织进行联合执法。
七、其他 (一)如在本办法的执行中,北京市就鼓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制定实施相关的资金奖励政策,本办法与市政策衔接、配套执行,对符合市级停车资金奖励政策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原则上可在享受市级资金奖励的同时,享受区级资金奖励。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具体由区交通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资金支持2017年1月1日后完成的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及2017年1月1日后实施的错时停车、智能化改造项目。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委员会 2017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