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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视在线丨公租房到底能不能法定继承? 主 讲 人丨杨 晓 波 律 师
三儿子怒争老子一套公租房 ▼ 王某是北京海淀区一大型企业的职工,年轻的时候写的一手好字,在中国七八十年代大家普遍收费不高,尤其是工人阶层工作兢兢业业,但是他们不像农民有自己的宅基地,解决住房问题普遍会选择企业集体筹建,房子建成之后工人缴纳很少的费用,就可以长期使用居住。
王某居住的房子就是类型的房屋,对于这种集体自建的房屋是可以通过买断方式,将房子性质变为普通商品房。本案例当中王某却并没有买断变性,生前他与老大同住,另外两个孩子未在此公房居住,老大和他孩子的户口也在这个房子内,王某生前也没有设立遗嘱。
王某去世后,他的三个儿子为这个房子的继承分割问题而矛盾加剧,最后三人到法院立案,要求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该套房屋,却被法院并没有支持他们的主张,表示该套房屋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不予分割。 公共租赁住房不归个人所有
▼ 什么叫公租房?实际上,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就业职工出租,在咱们北京,很多住房都是公租房,很多都是以前国企,央企,大型企业,机关,集体筹建后,大家缴纳极低的租赁费就可以使用的房子。 公租房只能改变承租人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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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外迁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京国土房管法《关于对城市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有关问题答复的函》确定:“外迁”和“死亡”是租赁关系变更的前提条件,即无论“外迁”和“死亡”都有可能产生变更房屋承租人的情形。
“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后,不再继续在原房居住。外迁后其户口是否也一并转移,应符合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因原承租人外迁而由符合条件的共居人承租其住房时,根据有关规定,应由有关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公租房不能继承,公租房收益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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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公租房产权单位不是个人而是集体,租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变更承租人而不能法定继承,所以本案例中的其他两个孩子既不在此公房居住,户籍亦不在此处,而仅仅依据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是不能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公租房的共同居住人,户籍在此的可依条件变更承租人,没有变更的,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同户籍人对公房享有实际占用支配权,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那么遇到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办呢?北京律视在线杨晓波律师建议大家,公租房不能继承,但公租房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比如公租房自己家人没有居住,而是将房子出租了,那么租金是可以继承的。
公租房某种意义上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转变,每个家庭的和谐都需要一个智慧的老人,老人可以在弥留之际,召开全体成员以分家析产的方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决定,由谁来居住和使用,提前做好处置方案,避免相煎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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