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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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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8 08:58: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馨瑞嘉园3号 于 2012-9-8 09:00 编辑

附件1:
停止办理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通知书
经查,与你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买卖合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房屋租赁合同的家庭(备案登记编号为:),其家庭成员已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经复核,家庭已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依据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已取消其购买或配租资格。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停止为该家庭办理房号为:
                               的入住手续,并将结果于十日内反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交办理保障家庭入住手续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附件2:
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再上市出售意见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身份证号),申请将原购买的坐落于区
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日期)为年月日。
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所购住房,现家庭申请按元/平方米出售,该出售价格 □ 高于(□ 等于 □ 低于) 政府优先购买价格。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放弃(□不放弃)对该套房屋优先购买权。本意见有效期三个月。
特此说明。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年   月   日
注:本意见一式叁份,售房家庭一份,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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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9-8 09:24:26 | 只看该作者
关注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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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9-8 09:29:52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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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9-8 09:59:33 | 只看该作者
前排就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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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9-8 10:45:59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未婚的,
找个有房的老公,或者老婆,这种情况怎么算,也算在清退范围之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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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9-8 13:58: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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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9-8 14:32:02 | 只看该作者
想问下是不是和名下有房产的结婚就要被拿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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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9-8 16:11:4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FAN 于 2012-9-8 16:21 编辑

新婚姻法规定婚前房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你婚后搬到有房产家庭居住,并不是你购置的房产,为什么要腾退。只是要注意不要把自己的名字加在对方的房产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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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9-8 17:32:00 | 只看该作者
哎  这事可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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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9-10 14:53:4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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