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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m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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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两限房,产权难归个人!这回大家都老实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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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9-1 13:47:0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山后熊猫 于 2012-9-1 14:17 编辑

能入住、能落户、以后孩子能落户就足矣了,还要啥自行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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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9-1 13:53:25 | 只看该作者

只要不出售,就算政府有产权,哈哈,他能怎么个拥有产权法,过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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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9-1 14:18:28 | 只看该作者
无所谓,我就是自己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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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9-1 14:36:1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好呀,将来的一些费用,政府是不是也要按份额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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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物业费、取暖费什么的,政府与我们均摊?那可太好了,哈哈  发表于 2012-9-1 18:33
顶!  发表于 2012-9-1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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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9-1 14:47:45 | 只看该作者
小老百姓就是自己住,没想用来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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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2-9-1 14:49:07 | 只看该作者
杞人忧天,无事自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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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9-1 14:52:25 | 只看该作者
条例草稿第29条规定,配售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购房人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对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

温泉的房子应该不是政府投资的保障房,我是这么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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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型保障住房主要包括两限房和经适房 http://roll.sohu.com/20120903/n352167312.shtml  发表于 2012-9-3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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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9-1 14:57:34 | 只看该作者
能按产权的比例帮着交一部分物业费和供暖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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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发表于 2012-9-1 18:34
严重同意!:)  发表于 2012-9-1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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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9-1 15:03:01 | 只看该作者
我也自己住,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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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2-9-1 15:23:44 | 只看该作者
咋着也得明年实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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