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北京业主的网上家园 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小区业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59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华网:保障房用地落实情况将推行责任追究制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00:49: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7月17日电(记者王立彬)按照“依法依规、应保尽保”原则,中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落实保障房建设用地指标、加快土地供应、跟踪开发建设、查处违法改变土地性质,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并及时转化为有效供应,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求。

  据国土资源部数据,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计划21.8万公顷,计划供应量和实际供地量同比分别增加18%和72.6%;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7.74万公顷,占住房用地计划的35.5%,计划和实际供地同比分别增加17.6%和138.9%。

  为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先后就加强土地供应调控、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等做出部署,要求各地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特殊领域供地政策及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农垦危旧房改造等工作,也出台配套政策。此外,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政策,形成全口径、多层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政策体系。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说,要把保障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加大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2010年,全国保障性住房供地25万亩,同比增长51.3%,各省(区、市)保障房供地做到了应保尽保。从今年的计划指标来看,各地保障房建设用地也有充足的保证,重点是要加强监督确保落实。”

  城市新审批、新开工住房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70%,是业内熟知的“两个70%”。

  “两个70%”成为中国保障房用地应保尽保、解决人民群众住房问题的一大关键。国土资源部在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规模同时,反复明确要求严格贯彻中央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有关通知,切实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统计显示,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84个城市在2007至2010年共报批建设用地16.07万公顷,其中住宅用地5.67万公顷,占批准用地总面积的35.25%。住宅用地中,“三类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面积3.98万公顷,占住宅用地的70.29%。

  与其说“挤压”商品房用地,不如说保障性住房用地在“倒逼”集约节约用地。

  “作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部门,必须为遏制房价快速上涨,稳定住房价格做出积极贡献。2011年要加强土地供需双向调节,调整房地产用地结构,加强房地产用地情况的动态监管。”在部署2011年“双保工程”时,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强调,为落实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顺利落地,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督促各地落实住房供地计划同时,必须积极推进供后监管,确保建设任务真正“落地”。

  国土资源部明确要求,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对已供应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借保障性住房用地之名规避招拍挂出让政策搞商品房开发的,将重点查处并公开曝光。

  今年,保障性住房用地“落地”责任追究制度将全面推行。严重违法违规又不纠正的用地者,将被禁止通过划拨、出让方式取得新土地。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内容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如果对违法违规企业查处不落实,将按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对地方及有关部门领导实施问责。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管理员QQ1192595503|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山后网 ( 京ICP备12001442号  

GMT+8, 2024-11-16 09:03 , Processed in 0.219246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