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新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先拿补偿再搬迁
来源:新京报 作者:马力 2011年07月02日01:50
在“新拆迁条例”出台后不到半年,北京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昨天,首都之窗政府公报中发布了已开始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其中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区县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
<意见》明确,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区县房管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
相关人士表示,这意味着进行房屋征收的主体都将是政府部门,开发商不能负责拆迁,只能向政府购买已完成拆迁的土地。
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那么区县政府就要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前先确定补偿资金和房源
此外,《意见》还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就应当明确征收项目补偿资金的总额和产权调换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解读
拆迁户应先拿补偿再搬迁
昨天公布的《意见》明确,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尽管此前也有先补偿后搬迁的要求,但由于资金到账需要时日,一些急于开工的工程,会采取让居民先搬迁,约定天数再回来拿钱。北京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说,此前房协调研发现,有个别企业利用这个时间差欺骗被拆迁人。此次政府在程序上强调必须补偿款到位才搬迁,这充分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同时,《意见》中还明确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建设单位包括很多,可能是开发商,也可能是基础建设的单位。”
“拆迁补偿应体现土地价值”
《意见》并没有提及房屋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条例要求,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业内人士表示,拆迁补偿应更突出土地价值。“目前北京大部分拆迁都是按照房产的面积来计算,但房屋价值中,房子的成本并不高,建筑安装成本只有每平米三四千元。更多的价值体现在土地上。所以补偿,应该更多体现土地价值。比如所占用的土地应该补偿多少,土地补偿就可以不同区位,分出不同档次。但目前北京的大部分住宅并没有发放土地证,所以这些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摸索与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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