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上庄的热心邻居在网上发了合同的扫描件。
我大概看了一下合同,对下面内容有疑问:
第二十二条 规定开发商初始登记日期是两年内。开发商不办完初始登记,房主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开发商把日期写到了两年内办理,留了很大的余地。 在网上查到如下内容: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而且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交付后超过一年零九十天,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仍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觉得大家应联合起来推举几个代表和开发商就合同问题磋商一下: 1、合同里注明的交房时间,能往前写吗?尽量合理,不要写的太靠后,留太大的余地。大家都在租房住,每年都要感谢政府让房租每年都涨。 2、开发商的初始登记日期不能写的太靠后,协商确定日期。 在国内哪一次民众维权成功,不都是由于人多,并且大家不懈努力。个人的维权几乎不被重视。 本人从事暖通专业,如有这方面的需要愿意尽自己准业主的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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