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北京业主的网上家园 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小区业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893|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经适房及限价房出售后不得重新申请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6-28 09:42: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将已有的保障房出售后,是否还可以再申请一套保障房?针对部分区县在保障房资格审核中遇到的此类问题,市住建委18日做出批复明确规定:市民如果将已有的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卖了,将不得再重新申请保障房;如果将其他住房出售,也必须在办理过户手续满3年后,才可以申请保障房。  市住建委表示,根据北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的现行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1套经适房或购买1套限价房;且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房满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昨天市住建委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家庭如果将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上市出售,就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房等保障房。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市民家庭如果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等之外的其他住房后,想申请保障性住房,则必须要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满3年后,方可申请。而且原房屋出售房款要按合同交易价格核定为家庭资产,但可扣除申请家庭合理的还贷、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及租房、看病等相关费用。
  此外,昨天市住建委还明确,有赠予住房行为的家庭,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满3年后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原房屋面积也要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也就是说,如果某市民把房子赠予了亲友,必须要在办理过户手续满3年后,方可申请保障性住房,且原来赠予他人的房屋面积也要核定为申请家庭现有家庭住房面积。
  (来源:文/千龙网 配图/搜狗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1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沙发
发表于 2011-6-28 10:08:56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分享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管理员QQ1192595503|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山后网 ( 京ICP备12001442号  

GMT+8, 2024-12-23 03:44 , Processed in 0.202848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