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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ujun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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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家与每家之间的墙,为空心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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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6-3 13:53:26 | 只看该作者
在2011年3月云南盈江发生的5.8级地震中,使用空心砖的房屋倒塌导致多人死亡,由于安全隐患,云南拟禁用空心砖,山东青岛的在建楼盘也已叫停使用空心砖。

点评

说的应该不是一回事,正经的空心砖只是做隔断的,不是承重结构,所以没有影响的  发表于 2012-6-3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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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6-3 14:32:56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建筑都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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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6-3 14:51:33 | 只看该作者
胖丁 发表于 2012-6-3 13:53
在2011年3月云南盈江发生的5.8级地震中,使用空心砖的房屋倒塌导致多人死亡,由于安全隐患,云南拟禁用空心 ...

空心砖承重能力很差,因此只是框架结构的辅料,不是用来直接建房的,云南盈江地震倒塌的是用来直接建房的这种,虽然造价便宜,但承重和抗震显然不如实心砖呀。
另外,以前建房多采用的粘土空心砖现在也都全面禁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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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12-6-3 15:41:55 | 只看该作者
kevin 发表于 2012-6-3 12:52
单纯从空心砖和实心砖哪个隔音效果更好上讨论容易把大家带入一个误区。
网上搜搜,答案一大把,归纳起来观 ...

明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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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6-3 15:42:55 | 只看该作者
kevin 发表于 2012-6-3 12:53
继续补充一条哈
现在国家规定不准用实心砖了,一律要空心砖。所以讨论哪个更好没有意义。

国家有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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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2-6-3 15:49:32 | 只看该作者
空心的挺好的,巴克表示毫无鸭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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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6-3 15:54:28 | 只看该作者
凯盛居民 发表于 2012-6-3 15:42
国家有这个规定?、

全国城市禁用实心粘土砖 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达55%
2011年10月19日 10:53
来源:中国广播网
广网10月19日消息(记者冯雅 丁华艳)据经济之声报道,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消息显示,2010年底全国城市城区基本完成“禁实”任务,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达到55%的目标,全国以非粘土多孔砖、轻质墙板、砌块为主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格局基本形成,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

“十一五”期间,墙体材料革新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简称:“禁实”),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截至2010年底,全国城市城区基本完成“禁实”任务,北京、上海市等部分城市在禁止使用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禁止生产,彻底告别了“秦砖汉瓦”。浙江、河北、辽宁、江西、河南、湖北、陕西等16省(区、市)在完成城市城区“禁实”任务基础上,有序向县城推进,已有487个县城实现了“禁实”。北京、河南、广西等一些地区正积极向有条件的农村推进。

“十一五”期间,随着“禁实”工作的深入,新型墙体材料得到快速发展,已占据墙体材料的主导地位。2010年底,全国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超过55%,与2005年相比提高了11个百分点;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建节能建筑面积48亿平方米,比“十五”末增加3倍多。新型墙体材料年产能6000万块标砖以上的规模企业比“十五”末增加50%以上。以多孔砖、轻质墙板、砌块为主的新型墙材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呈现出系列化、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和应用的良好发展态势。

新型墙材装备产业得到壮大,全国年产值过亿的新型墙材装备企业从无到有发展到30多家,年产亿块标砖以上的自动化生产线达100多条。黑龙江双鸭山东方墙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烧结制品设备、福建卓越鸿昌建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砌块自动成型装备、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的全自动液压成型机等一大批新墙材技术装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出口到80多个国家。

“十一五”期间,全国累计关停实心粘土砖企业1.4万家,淘汰落后产能1000多亿块标砖,节约标准煤约15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340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约35万吨,有力推动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

“十一五”期间,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累计消纳煤矸石、粉煤灰、尾矿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约15亿吨,减少堆存占地、关停企业腾退、淘汰粘土砖产能合计节约土地约300万亩,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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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6-3 15:58:44 | 只看该作者
kevin 发表于 2012-6-3 15:54
全国城市禁用实心粘土砖 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达55%
2011年10月19日 10:53
来源:中国广播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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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

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下发以来,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推进下,我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节能建筑竣工面积不断增加。但是,全国以粘土砖和非节能建筑为主的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毁田烧砖、破坏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近年来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建材产品的需求量急剧增加,一些地区实心粘土砖生产呈增长态势。为巩固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有效保护耕地和节能能源,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性

(一)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我国耕地面积仅占国土面积10%强,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我国房屋建筑材料中70%是墙体材料,其中粘土砖占据主导地位,生产粘土砖每年耗用粘土资源达10多亿立方米,约相当于毁田50万亩,同时,我国每年生产粘土砖消耗7000多万吨标准煤。如果实心粘土砖产量继续增长,不仅增加墙体材料的生产能耗,而且导致新建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大幅度增加,将严重加剧能源供需矛盾。

(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采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建造房屋,建筑功能将得到有效改善,舒适度显著上升,可以提高建筑的质量和居住条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国每年产生各类工业固体废物1亿多吨,累计堆存量已达几十亿吨,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其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着周围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加快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冶金和化工废渣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    明确工作要求,落实任务目标

(三)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已限期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包括瓦,下同)的170个城市,要向逐步淘汰粘土制品推进,并向郊区城镇延伸。其他城市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分期分批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并逐步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其中,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8亩的城市,要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粘土资源较为丰富的西部地区,要推广发展粘土空心制品,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在新型墙体材料基本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地区,要禁止生产粘土砖。力争到2006年底,使全国实心粘土砖年产量减少800亿块。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国实心粘土砖年产量控制在4000亿块以下。

(四)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筑要向强制执行国家已颁布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比例,增加节能建筑面积。力争到2006年,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条件的城市率先执行节能率65%的地方标准。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到55%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严寒、寒冷地区应执行节能率65%的标准。

三、    制定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

(五)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要加快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管理及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有关法规,依法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流通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的实施细则,依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

(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要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工程应用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准水平;加快研究新型复合墙体材料应用标准,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强化新型墙体材料标准实施和应用技术培训,确保产品及工程质量。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七)继续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要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制品生产项目供地。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八)严格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地区的企业,仍然继续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处罚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销售行为,禁止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

四、    完善政策机制,加快技术进步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工业废物的循环利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要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研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2005年年底到期后的有关后续政策措施。研究推广节能建筑的扶持政策,鼓励建设单位采购优质的新型墙体材料,引导房地产开发商自觉建造节能建筑。

(十)发挥市场导向作用。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应用为龙头,逐步增强市场机制对墙体材料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质优价。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信息发布制度。

(十一)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有关部门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要求,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地方各级人员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水平。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开发和试点,建设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和节能建筑样板,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五、    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的监管,大力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推广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税务、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推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发展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十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宣传。大力宣传我国能源、土地资源现状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重大意义,以及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造成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现象,要予曝光,努力营造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社会氛围。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点评

但愿国家能保证并监管好空心砖头的质量 不过,现在的正体下,吃的米、喝的奶、用的药,国内还有什么能让人放心?  发表于 2012-6-3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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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6-3 16:00: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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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2-6-3 16:08:38 | 只看该作者
kevin 发表于 2012-6-3 16:08
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当年使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实际上缴额的10%,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填补北京市空白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项目的补贴,补贴额不超过生产线设备价格的30%;
(二)技术成熟但北京市建设市场短缺,且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的引进、新建、扩建、改造生产线设备投资的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
(三)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补贴额不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50%;
(四)新建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补贴额不超过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价格总额的50%、其他新型墙体材料和技术推广应用的试点示范工程,补贴额不超过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价格总额的10%;
(五)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试点示范工程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墙体节能改造使用材料价格的50%;
(六)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政策研究、技术标准编制以及发展规划、会议、宣传、培训等费用;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科研试点、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试点示范、技术改造项目应按项目承担单位的隶属,向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项目的立项手续。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项目的立项手续。
(二)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的项目申报
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的调研、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试点、技术改造试点项目,应按照项目归口和分类办理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手续。
(三)各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于自身申报的项目以及本区县项目承担单位所申报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认定其成果对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具有普遍推动作用的,由区县建委和区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建委(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详见附2)。
第十七条  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一)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项目,由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的项目,应在公众媒体或网上进行公示,并按照招投标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招投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项目的审批
(一)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将经专家论证的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汇总,并按照统一的项目文本,编制下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预算,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度(不含返退资金)不超过上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额度的10%。项目经同级建委审核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所提供的项目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库”,按预算管理要求,将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名称函告同级建委。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库”中的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或由于不可抗力、企业自身原因致使在3年内未实施,该项目将从项目库中删除。
(二)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已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库”的项目申报单位签订由北京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统一编制的《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详见附3)。
第十九条  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
市或区县建委按项目的进度和《协议书》的约定将项目《协议书》和资金拨付函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审批通过后,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资金拨付方式、拨付时间,并根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项目的实际进度拨付资金。     
(一)市或区县指导的科研项目,由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先行拨付5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的50%;
(二)市或区县指导的试点示范项目,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的墙材用量、价格,由市或区县财政部门预拨50%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待项目完工验收后按本细则核拨剩余资金。
(三)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列设备清单提供购买发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本细则第十四条明确的比例一次性拨付资金。
(四)各区县确定的并纳入市级补助范围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先行拨付支持资金,市财政局在项目完成后拨付补助资金,给区县财政补助额不超过区县财政的支持额度。
第二十条  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进度组织项目的实施。与项目立项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按照进度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说明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原因,由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向同级建委提出书面建议,经同级建委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暂缓拨款,并可将该项目的专项基金支持计划延至下一年度。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后,由于项目承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2年内未按计划实施,或者无特殊原因实施缓慢的,由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书面提出建议,经同级建委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审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渠道退回已下拨的资金,并在2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专项基金申请。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拨付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协议书》约定,接受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书面的项目实施报告和申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验收
    (一)项目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1.科研、试点项目验收应提供的资料:《协议书》复印件;资金使用情况说明;项目成果报告。
    2.技改项目验收应提供的资料:《协议书》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生产线试生产运行情况说明;技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产品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二)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设备和产品的购买、项目成果、资金使用等方面是否按《协议书》约定进行验收,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
(三)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和完善,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再次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协议书》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拨款后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帐目处理,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分别作为增加固定资产科目和资本公积金科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建委和财政局审核盖章后,报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市建委和市财政局每年3月底前将本市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不及时或不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六条  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其委托单位以及其工作人员有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监察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连续3年违反本细则,未按规定征收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只征收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其征收和使用纳入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统筹。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又不退回专项基金的,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建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我市《关于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802号)同时废止。
(附1)

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        砖类
(一)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符合烧结多孔砖GB13544—2000技术要求)、非粘土烧结空心砖(不含页岩、建筑渣土等原料)(符合烧结空心砖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采用粘土陶粒和页岩     陶粒为骨料的除外)(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非粘土烧结空心砌块(不含页岩、建筑渣土等原料)(符合烧结空心砖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T862—2008技术要求)。
三、板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原材料中不得含有粘土陶粒、页岩陶粒、菱镁材料)(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六)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2008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2008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混凝土多孔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发泡混凝土砌块、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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