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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危房如整体拆除使用人须15天内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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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15:18: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京华时报

  昨天,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危房使用人不能及时搬出的,可限期15日内搬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住建委介绍,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并报告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管部门接到鉴定结论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鉴定报告后,应向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并在危险房屋区域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意见》指出,公告发出15日后,使用人未及时搬出的,区县房管部门应下发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使用人限期搬出,限期搬出的期限一般为15日内。如果使用人未在期限内搬出,房管部门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房管部门应当报请区县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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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5-25 17:03:26 | 只看该作者
危房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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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6-4 23:15:5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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