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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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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17 08:28: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海淀草民 于 2012-4-17 08:29 编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当一套住宅居室空间总数超过4,其中有两个应该获得日照。采光系数最底值卧室、客厅不得小于1%,窗户和地面的面积比应为17的比例。窗户的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米。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4、《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温泉07-3号楼的遮挡已经是事实,既然敢进行这样的施工,肯定是已经取得了相关的规划和施工的许可,是政府默许的行为。因而现在我们应如何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团结起来有理有利有节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些邻居不要认为这仅仅是3号楼低层住户的事情,与自己没有关系,我只想以德国牧师马丁·尼穆勒一句话赠之:




“刚开始他们来抓**党人,我没有站出来说话,因为我不是**党员;
  接着他们又来抓社会党人和工会会员,我没有出来说话,因为我两者都不是;
  后来他们来抓犹太人,我还是没有出来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最后当他们来抓我的时候,已经没人能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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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4-17 08:37:28 | 只看该作者
沙发,顶你,只可惜,相信一会就会有人说,既然盖好了,你不得不选,你改变不了什么,争取没有意义之类的,虽然他们说的也是事实,但是……

点评

支持以事实为依据  发表于 2012-4-17 10:25
即使改变不了什么,也要有一个对或错、是与非的说法  发表于 2012-4-17 10:17
好大一个沙发!  发表于 2012-4-17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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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4-17 08:55:27 | 只看该作者
板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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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4-17 08:58:00 | 只看该作者
只好坐地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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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4-17 08:59:16 | 只看该作者
连地板都没了
只能地下室了,木有采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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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自己争取采光权了  发表于 2012-4-17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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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4-17 08:59:23 | 只看该作者
但还是争取业主权益,不能他们得了便宜还卖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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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4-17 08:59:25 | 只看该作者
去实地看看 不打无把握之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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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4-17 09:02:2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属违章建筑吗?如是,坚决维权,支持07-3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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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2-4-17 10:12:29 |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懂建筑的朋友,希望能找到真凭实据。
哪怕现在已经无法更改了
也要争取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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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4-17 10:19:30 | 只看该作者
要打维权官司只能是实际受害人,我们会在后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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