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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inxin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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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签名抵制物业公司收停车费一事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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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4-9-25 20:34:2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唯心逍遥 于 2014-9-25 20:41 编辑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0:13
而且还是全体业主签字委托物业实施管理的,这个你去看合同。你觉得物业还有必要征集你们的签字吗?


你13楼和14楼的说法互相冲突了
13楼是使用权-也就是产权
14楼是管理权
如果13楼按“出租”的方式确定了产权归属,根本用不到14楼的补充协议委托物业管理的签字
正因为KFS自己没有产权,才需要通过补充协议,让“业主同意委托物业管理”,而不是“业主同意KFS委托物业管理”
“委托”的主体已经很明确的表示了产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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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4-9-26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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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4-9-25 20:43: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KSJY 于 2014-9-25 20:51 编辑
唯心逍遥 发表于 2014-9-25 20:34
你13楼和14楼的说法互相冲突了
13楼是使用权-也就是产权
14楼是管理权

确定了产权归属,管理权也得说清楚啊。这是两码事儿。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是俩个概念啊,就算含在租金里,那也是两种性质的收入。
一个是场地资源,一个是劳务输出,不矛盾啊,都得说清楚啊。
13楼说的是我来出租,14楼进一步说明我还要管理,即说明我没打算把管理外包,我自己管。

规划车位开发商并没有分摊,这个证据市政管委已经要求开发商出示了,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所以按司法解释,开发建设单位是有权处分的,包括出租。授予物业执行那是开发商自己的事儿,和别人无关,同时,物业还要担负起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点评

明明这个帖子就写的很客观,也够给你们面子了,你还挑这挑那的,这发表不了,我就发人民网去了。  发表于 2014-9-25 20:55
按你的意思,你都是正义的,都是代表法律的,你是受害人,既然这么精通法律,那你怎么不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呢  发表于 2014-9-25 20:52
如果我是你,我就正大光明的,别人说什么我淡定,反正成竹在胸,也不必着急懊恼,干嘛要做这种见不得人的事情?你是要恐吓威胁我还是直接对我人身攻击啊?我就在这里陈述了点事实和大家对你的质疑,你就急不可耐了  发表于 2014-9-25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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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4-9-25 20:45:36 | 只看该作者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0:13
而且还是全体业主签字委托物业实施管理的,这个你去看合同。你觉得物业还有必要征集你们的签字吗?

即便委托你来管理,也不是让你来经营的,即便委托你来经营,收入也非你
能独吞的,你得的也只是管理费用,其余的还是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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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4-9-25 20:54:41 | 只看该作者
gggggj 发表于 2014-9-25 20:45
即便委托你来管理,也不是让你来经营的,即便委托你来经营,收入也非你
能独吞的,你得的也只是管理费用 ...

经营不经营与业主无关,所以无所谓委托不委托
你说的是那部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即非规划车位,扣除管理成本费用及税费后的利润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分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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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4-9-25 20:55:4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KSJY 于 2014-9-25 20:56 编辑

什么乱七八糟的,糊涂了,删什么贴?谁删帖了?谁威胁楼主了?楼主你咋了?

点评

我够给你留面子了  发表于 2014-9-25 20:59
我怎么了你心里清楚  发表于 2014-9-25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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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4-9-25 20:56:34 | 只看该作者
KSJY 你还是没有说清楚地上车位的产权归属啊?3:1也好,5:1也好,都在房款里面。按我的理解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小区地上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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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4-9-25 20:59:51 | 只看该作者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0:43
确定了产权归属,管理权也得说清楚啊。这是两码事儿。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是俩个概念啊,就算含在租金里, ...

合同的正文里没有明确说是采用了“出租”的方式
补充协议里也没有写是“出租”的方式,只是委托管理
没有计入分摊,不代表KFS拥有产权,这是两个感念
有产权的话,KFS要出示独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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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4-9-25 21:00:15 | 只看该作者
物业代言人,有这功夫跟业主来呛茬儿,不如尽快拿出能证明你们合法合理办理停车场的资料展示给大家,有理有据地说话,不比乱嚷嚷强。郭经理说东西太多,不能贴墙公示,要放前台。目前还没有业主说看到。不然拍个照片发个电子版的到这里,大家可以帮着转发,让更多的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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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楼主| 发表于 2014-9-25 21:02:1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jinxin15 于 2014-9-25 21:03 编辑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于任何人来说,不管你怎么做,都要能接受别人的质疑,这是做人最基本的,不管是人还是企业,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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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4-9-25 21:02:3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KSJY 于 2014-9-25 21:05 编辑
京欣6号 发表于 2014-9-25 20:56
KSJY 你还是没有说清楚地上车位的产权归属啊?3:1也好,5:1也好,都在房款里面。按我的理解从物权法的角度 ...

物权法里没有直接写明地上规划车位权属是谁的,写的是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并通过出售、出租的方式约定。
所以要你看司法解释,什么叫"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这也就是物权法74条说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就是说规划车位的占地原始规划就是停车用的,和占路,占其它场地增设的车位不是一个性质,您想,你要占路,占绿地划车位,那肯定业主共有,为什么,因为那些都分摊了。而规划车位并未分摊,这个据我所知交通委让建设单位出示过证据,没有问题。

点评

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停在道路周边,只要别停车入位,物业就无权收停车费了是吗?  发表于 2014-10-27 16:45
物权法不是孤立的一个法,还要和别的相关法律法规、证件一起看。  发表于 2014-9-25 21:08
物权法是没写地上车位权属是谁的,但是只要有权属,就会有权属证明,我们认证不认人  发表于 2014-9-25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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