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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inxin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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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签名抵制物业公司收停车费一事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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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9-25 20:05:21 | 只看该作者
KSJY你就一句要收车位租金就露馅啦,地上车位权属是你家物业的吗?肯定不是啦!不是你的你租个大头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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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9-25 20:08:22 | 只看该作者
京欣6号 发表于 2014-9-25 19:57
哈哈,感觉楼主是学法律的,KSJY 你学着点,别胡搅蛮缠!

既然他不客观,也怨不得别人。
还学法律的,你别折腾他了。
你问问他“非固定车位”和“不保证有车位”是一个概念吗,这都不懂还喷?物业什么时候说过不保证有车位了,说的是肯定有车位让你们停,但不能保证有固定位置的,懂不?这儿瞎搅合吗不是
您不会也不明白吧。跟他都没法在一个层次上对话,就犯这种自以为是的,完全不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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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9-25 20:11:29 | 只看该作者
京欣6号 发表于 2014-9-25 20:05
KSJY你就一句要收车位租金就露馅啦,地上车位权属是你家物业的吗?肯定不是啦!不是你的你租个大头鬼呀?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你能好好看看嘛,什么叫以出租的方式处分给业主?
你有什么依据你也拿出来说话。

点评

我还认为这条款适用我们呢: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发表于 2014-9-25 20:39
关键是建设单位能证明权属人是他么,能提供产权证明么,既然不能证明,凭什么处置?  发表于 2014-9-25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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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9-25 20:13:26 | 只看该作者
京欣6号 发表于 2014-9-25 20:05
KSJY你就一句要收车位租金就露馅啦,地上车位权属是你家物业的吗?肯定不是啦!不是你的你租个大头鬼呀?

而且还是全体业主签字委托物业实施管理的,这个你去看合同。你觉得物业还有必要征集你们的签字吗?

点评

真不要face,合同是固定条款,业主为了收房不得以签的字。但不要忘了,霸王条款即使签了,法院也可判为无效的!  发表于 2014-9-26 15:53
你是哪里的人???公布楼号姓名,不要用马甲!  发表于 2014-9-25 21:58
原来物业觉得业主的签字根本不值得一提,难怪如此嚣张。  发表于 2014-9-25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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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4-9-25 20:15:15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这个物业的确很是让人失望,就拿上庄来说,比凯盛就强多了。
   PS:你这个KSJY,甭管你那方神人,也不用这么急呀,不做亏心事还怕鬼敲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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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4-9-25 20:22:02 | 只看该作者
欣赏美丽风景 发表于 2014-9-25 20:15
支持楼主,这个物业的确很是让人失望,就拿上庄来说,比凯盛就强多了。
   PS:你这个KSJY,甭管你那方神人 ...

现在没人回答问题,我出示了法律法规,又被无视了看来。正常,因为有的人根本不在乎应该是什么。
也怕也不怕。
不怕的是我有法律法规,照章办事,问心无愧。
怕的是网络世界,互联网思维下,正常话语权的丧失,真是没做亏心事也怕鬼叫门啊,有些事被某些人刻意的重复一百遍后,没有的事儿就变成有这么回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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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4-9-25 20:25:23 | 只看该作者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0:22
现在没人回答问题,我出示了法律法规,又被无视了看来。正常,因为有的人根本不在乎应该是什么。
也怕也 ...

你不怕?!不怕的话就没必要在这非官方渠道解释了,貌似你很热心呀!这点你早该下班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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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4-9-25 20:25:36 | 只看该作者
KSJY 我认为是你没看懂,或断章取义的看。比如地下车位,开发商拥有产权当然可以租。但是地上车位 属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情况,应该属于业主共有。至少业主拥有部分使用权益,物业只是保管车辆收取管理费,谈何车位租金?

点评

地下车位都未必是开发商的,更有可能是人防设施,现在的房屋建筑工程要求必须配备人防设施,战时用作人防,非战时的使用得经相关部门批准才可使用。  发表于 2014-9-26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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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4-9-25 20:27:06 | 只看该作者
欣赏美丽风景 发表于 2014-9-25 20:15
支持楼主,这个物业的确很是让人失望,就拿上庄来说,比凯盛就强多了。
   PS:你这个KSJY,甭管你那方神人 ...

物业做的不到的地方,反映,投诉,举报的渠道有的是,该怎么办怎么办。
但别把事儿都搅合在一块儿说,一码归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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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4-9-25 20:33:5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KSJY 于 2014-9-25 20:35 编辑
京欣6号 发表于 2014-9-25 20:25
KSJY 我认为是你没看懂,或断章取义的看。比如地下车位,开发商拥有产权当然可以租。但是地上车位 属占用业 ...

地上车位按物权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分成两种性质。
一是按比例配置的(咱们是3:1)规划车位,规划许可证、附图及批准文件里载明的车位,这个不能占用业主道路,和其它场地,占的这个地原始设计就是规划用于停车的;
二是非规划车位,这个是在任何建设文件里找不到的,就是司法解释里说的在规划车位以外增设的车位,什么叫增设?你懂得。
这个咱小区院里暂时没有,你看有吗?占路了?占广场了?占绿地了?没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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