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北京业主的网上家园 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小区业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0589|回复: 8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业主签名抵制物业公司收停车费一事的来龙去脉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9-25 18:38: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inxin15 于 2014-9-25 21:07 编辑

                     业主签名抵制物业公司收停车费一事的来龙去脉

经过这一小段时间的参与,也了解到了不少情况。现在我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梳理一下,另外就现在各方面的表现和行为也做一下说明,方便大家看明白。
就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单方面的,在不能证明小区停车位所占道路的权属人是开发商,即首开集团(以下简称开发商)时,未与广大业主商量收费与价格,私自向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委员会静态交通科申请办理了《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并向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文员会申请了停车场收费核准,获得批准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并取得了北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蓝底白字停车收费牌,物业公示以上两个证件,并安置了两个停车收费牌,希望作为他们合法的收费证明,并在只取得了《备案证》,别的证件都没下来时就已经通知收费了。
          对此,广大业主质疑它的这一证一表两块牌子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是怎么拿到的,所以联合签署了《关于凯盛家园“停车位收费管理”的业主联合声明》(以下简称《声明》),要求物业公示申报材料,一些业主还自发自愿地在小区各楼道电梯处张贴。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多业主都没有看到这个声明,因为被物业派人撕掉了。大家试想一下,这个不是广告的广告,物业为什么会害怕呢,压根不让贴,就算贴了的也马上派人撕去,就怕更多的业主看见。目前声明已获得几百名业主的签名支持。 讲到这里还有个插曲:在张贴的过程中被物业保安发现了,保安不让贴,说大家贴的是广告,是非法的,起了冲突,双方都报了警,事后在警察的调解下,业主老实,给了该名物业人员1500元钱。这就是著名的9·12维权事件,详细情况请参看此网页:http://www.shanhou.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4524&extra=page%3D1&page=1
在获得了几百名业主签名支持的情况下,大家去找了物业,希望物业可以照着《声明》要求的内容在显眼处进行公示,物业郭毅经理答应在一周之内公示,因谈判时间在9月13日,一周即以9月20日23:59为截止期。期间和期后业主们纷纷去查看物业公示内容,仅从从物业公司内部公告栏上发现了其公示的内容,仅有《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和《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大家记住,这个表是在物业要求交费以后才取得的),仅仅是孤零零的证件。
       之后,签名业主发表了《凯盛家园业主要求公示“关于停车位收费管理”相关文件的联合声明(续)》(以下简称《声明(续)》),要求物业在自己发的《收取停车位费用的通知》到期日,即9月24日23:59之前,公示权属人及全部申报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过期不公示,就暂停收取停车费。
9月23日物业郭毅经理给多名业主打了电话,说定于周五开一次与业主的沟通会,就停车费一事商量。签名业主们就此事商议后一致决定给他进行书面答复,即《关于物业通知几名业主召开停车收费对话会的答复及意见》,并将材料交予物业前台。
9月24日,多名业主接到物业郭毅经理打来的电话,商量会议一事,但大家的意见都是一致的,即做到两个声明一个要求才可以商量,否则免谈。在此情况下,郭毅经理电话中口头答应会把签名业主们需要公示的材料放在物业前台,供小区所有业主查看。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名业主看见材料。
9月25日,业主们因为没有看到物业公示的内容,纷纷向海淀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拨打96181热线进行投诉,并获得受理,回复15个工作日内给答复。
可能至今也有好多人不明白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有些人要维权?大家试想一下,600个车位,按照物业所立停车牌,一个车位一个月150元,一年就是108万。交了钱,也是非固定停车位,大家先到先得,言外之意,你交了钱,回来晚了,车位被临时停车占满了,你照样得停大门外。大家别忘记,咱们还交那么多物业费呢,每平米2.29元,按照2000户每户平均面积69.5计算,物业所得物业费=2.29/平米*(79+60)/2平米*12个月=381.97万元,其中79和60是本小区所有户型二居和一居的大概面积,为了计算方便,这里就将2000户的面积全部取平均数。停车费和物业费是物业收入的大头,这两项就能达到489.97万元,这么大的数额,摊到个人头上可能不算多,合起来呢,这不是一笔小数目,大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就算要交也要交的合情合理。想收我们的钱,就得让我们交的心服口服,满足我们对他公示权属证明和申报材料的要求。这个要求难道过分吗?
  还有物业的人说维权的业主有自己的目的,有啥目的呢?我们维权成功了,你们是能分给我们这些签名业主一部分钱还是啥啊,分明是物业的人心虚了,不敢公示他的材料,也嫌签名业主妨碍他收费赚钱了。倒是经常帮助物业宣传不明不白的交费的人才值得大家去怀疑,就好比总有人劝你掏出兜里的钱一样,大家想想清楚吧,到底是谁有私心,有目的,一目了然。通过正常途径不损害别人利益的情况下获得一些利益也是大家能理解的,但是如果以危害别人利益为前提,那就是过街老鼠了,俗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得罪了近邻可不是什么好事。 请大家有时间就去物业公司前台处查看有无申报材料,物业的下班时间是20:00,大家下班也能去的。
附件1:《关于凯盛家园“停车位收费管理”的业主联合声明》
附件2:《凯盛家园业主要求公示“关于停车位收费管理”相关文件的联合声明(续)》
附件3:《关于物业通知几名业主召开停车收费对话会的答复及意见》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关于凯盛家园“停车位收费管理”的
业主联合声明

对于物业发通知车位收费问题,业主们意见是:
1.公示凯胜家园停车位(含地下停车场和小区外道路)土地使用权权属人(单位)名单。
2、公示想收费的物业单位欲收费车位上报物价局、房管局、建委、人防办、交通委等各主管部门的申请书、附件、附图、批件.
3.在公示上述材料的基础上,由土地使用权属人共商、制定小区停车位使用规划、管理细则、收费标准。本着用之于土地使用权权属人的资源,取之有车业有偿士地使用费,在保本微利的原则下,确定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单位(不排除自治收费管理选项)。
4.现物业公司有责任有义务.透明公示1、2内容.
5.公示后,相关权属人经讨论提出初步意见酝酿后,再逐步讨论收费问题。
6.本着谁的权属谁为主体当事人的原则办事,决不允许非权属人变相夺侵吞权属人权益的行为存在.
以上1.2项均需物业盖章并提供全部材料,保证业主的知情权。
(请所有业主联合签名,签名的形式在此QQ群另行通知:60815425)

附件2
凯盛家园业主要求公示“关于停车位收费管理”
相关文件的联合声明(续)
    温泉凯盛家园物业公司于 9月9 日在各楼楼道处张贴《收取停车位费用的通知》,并通过物业短信平台群发给各业主,公示期为15天,即在9月24日到期。由于物业公司单方面的定价、通知,引发了小区广大业主的质疑,在就此事商讨后发表了“联合声明"并贴于各楼楼道。9月13日周六上午10:00物业负责人郭毅就业主”联合声明”及时主动与现场业主在办公室沟通。沟通中诚恳表示:下周六( 9 月20 日)前按要求公示于众,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时至 9月20日业主小区内、楼道未发现公示,物业短信平台亦未告知公示地点,仅在物业公司内部的公告栏里贴上《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和《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而没有提供之前承诺公示的权属人证明材料和所取得的证件及申报所有材料。
    广大业主在此重申:
    公示形式应与发《收取停车位费用的通知》一样,即利用物业短信平台及小区各楼楼道张贴两种有效形式,广而告之,避免网传无落款照片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就目前物业工作内容的不透明、不彻底,造成了业主更深的质疑,具体如下:
1)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无可非议,但何时收费、收费多少、费用去向、管理模式等事,应光明正大的取得相关权属人的同意意见后,逐步落实;中间发现问题后,及时取得权属人意见后修正;
2)土地使用权权属人问题未予公示易导致业主的深度误解,应尽快公示;
3)凯盛家园土地权属为国有,业主为依法租用土地使用权70年,是期间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权属人之一;
4)现状土地上的道路、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属权属人共有;
5)由权属人财物产生的用益物权归权属人;
6)任何利用权属人共有财物的单位行为,要通过光明正大、透明合法的正当途径平等合理协商;在与权属人反复协商基础上,依法取得同意的前题下,启动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过小区内有效沟通平台,公示所有资料保证权属人的知情权。公示一个月后,确认当事人无疑后按双方约定履行,并承担责任义务;
7)利用业主收房交钥匙的特定时段捆绑签署的协议,有失公允,其有效性有必要再次确认,不排除业主提起司法诉讼;
8)小区配套车位非公共停车场,不能排除当事人自主管理选项;
9) 《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和《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的申报材料附件属公示内容,应完整地提供,除此之外需要强调的是物业办理相关证件所提供的业主意见书中的代表人员资格、所代表范围应有相应小区业主认定的可信程序证明,避免让业主产生人为导演“业主意见书”出台的概念,损害企业与“代表”形象,丧失“业主意见书“的代表性、真实性。
针对目前物业公司公示的现状,我们作出要求如下:
1.请于物业公司自己发的《收取停车位费用的通知》到期日,即9月24日23:59之前,继续用有效公示方式,公示权属人及全部相关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2. 公示《业主意见书》,未有真实有效的业主意见书前,即刻停止收费行为,并退还己交费业主的停车款;
3.业主如发现有人为导演制造《业主意见书》的行为,收取的费用,除退还交款业主的费用,同时按交款额日1%的利息,支付业主,以视对不当手法获取收费的处罚。
签名业主
2014年9月21日

附件3
关于物业通知几名业主召开停车收费对话会的答复及意见
宝景物业温泉凯盛家园项目负责人郭经理:我们温泉凯盛家园业主得知消息,宝景物业计划于9月26日(本周五)召开业主与物业的沟通会,并给几位业主打电话通知此事,这几位业主在与所有签名声明的几百名业主说明后,大家一致商定如下:1、物业如果有诚意,应当正大光明地利用物业的短信平台通知所有业主参加此次的协调说明会,时间定在周六,具体几点可以由你们物业定;2、我们需要明确代表政府参会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我们要求至少是分管的副镇长;3、我们重申我们的要求:按照声明和声明续的要求公示全部内容,不公示就即刻暂停收费

                               签名业主
                          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1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1 反对反对
沙发
发表于 2014-9-25 19:04:2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京欣6号 于 2014-9-25 19:17 编辑

完全支持!写的真好,有理有据,小区里真是藏龙卧虎啊,打算给法制晚报打电话,借助媒体造势也许有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4-9-25 19:29:3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赞 合理合法地争取权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14-9-25 19:40:18 | 只看该作者
了无新意,处处曲解,为赋新词强说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个头三天就见着了,又在传谣。
都懒得说你了。
有兴趣来物业吧,你可以一边说一边发帖,一个字别落,来个现场直播多好,哈哈。
谁说业主是弱势,这话语权,杠杠的!
可惜没用,法规就是法规,戳穿谣言的最好办法就是晒在阳光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4-9-25 19:47:47 | 只看该作者
就一句,非固定车位和不保证有车位是一个概念吗?
哦,车位不固定就代表不保证有车位?什么逻辑啊这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4-9-25 19:55:0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终于清楚签名之后发生的事情发展态势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4-9-25 19:55:11 | 只看该作者
真特么逗,强加一堆无中生有,不知所云条件,不满足就来一个免谈,还来一个物业不配合,到底想不想沟通,谁在人为设置障碍?法律法规,这是双方沟通唯一的共同的依据,无视这个,一切的沟通都是自说自话,动机都值得怀疑。在这儿打嘴架挺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4-9-25 19:56:35 | 只看该作者
KSJY 发表于 2014-9-25 19:40
了无新意,处处曲解,为赋新词强说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个头三天就见着了,又在传谣。
都懒得说你了。 ...

老兄,是哪部法律的哪条法规呢?指出来呀,都盼你一天了
给个链接也行呀
你不说出来,大家怎么服气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14-9-25 19:57:29 | 只看该作者
哈哈,感觉楼主是学法律的,KSJY 你学着点,别胡搅蛮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4-9-25 20:02:47 | 只看该作者
巴渝甲克 发表于 2014-9-25 19:56
老兄,是哪部法律的哪条法规呢?指出来呀,都盼你一天了
给个链接也行呀
你不说出来,大家怎么服气呢 ...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点评

本来只是客观地发表个帖子,看表演,你惹怒我了,我必须得绝地反击。  发表于 2014-9-25 21:0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管理员QQ1192595503|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山后网 ( 京ICP备12001442号  

GMT+8, 2024-11-13 04:06 , Processed in 0.262498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