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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S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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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营业执照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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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4-9-26 09:59:47 | 只看该作者
KSJY说的太多的,我只针对这里的第一句反问一句话,
如果一个医生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行医资格证,那这个人行医过程就是合法的了吗?如果这个医生治病治错了,也不允许患者或者社会对他的行医资格证提出质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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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4-9-26 10:10:41 | 只看该作者
按照你的逻辑,规划车位是开发商的产权,那你就拿出规划文件证明地上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啊,可以扫描后在这里上传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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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KSJY同志磨叽什么,这个东西早就该拿出来给大家看了,您在山后网说多少也不抵这个扫描件管用,说实话您的发言我都懒的看。。。。。  发表于 2014-9-26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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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4-9-26 11:03:41 | 只看该作者
挣骨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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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4-9-26 11:04:24 | 只看该作者
jinxin15 发表于 2014-9-26 10:10
按照你的逻辑,规划车位是开发商的产权,那你就拿出规划文件证明地上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啊,可以扫描后在这 ...

这句话是节点,现在争论什么都是没有意义的,既然已经有价格了,那就按照价格交停车费,要不别开车进小区。至于定价合理不合理,这个可以去政府质疑,但是没有必要找物业了。
当然,物业也需要把争论节点公布出来,现在的地上车位是不是规划车位,甚至地下车位,是不是全是规划车位,有没有占用公用绿地或者公用道路,如占用了业主的共有财产,那就需要正视道歉,并且由业主成立业委会后商讨,是否惩罚物业或者替换物业。

点评

不是定价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是他有权没权收取的问题,在这个前提确认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定价合理不合理  发表于 2014-9-26 14:32
针对前一段有话说:质疑政府也需要拿着物业提供的规划文件去,作为业主手里没有任何资料,你去找政府,政府搭理你才怪  发表于 2014-9-26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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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4-9-26 11:05:57 | 只看该作者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2:58
哈哈,估计是天天跟德彪斗惯了。
北京人?那就好沟通。
物权法最重要讲的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尤其是 ...

请看清楚了: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请问,谁是当事人?当事人即产权拥有者或者投资者,前提是,谁是产权人?开发商在业主产权上投资,是否要征询业主的意见?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哪一条说明了规划车位属于开发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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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4-9-26 11:50:59 | 只看该作者
KSJY 发表于 2014-9-25 22:43
非规划车位属于,规划车位不属于。
您看哪儿去了

合同中明确业主享有物业共用设施的权利,在合同第33页物业共用设施中包含了680个地上车位,能跟物业申请的609个地上停车位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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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4-9-26 11:54: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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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4-9-26 12:09:17 | 只看该作者
●o伊 发表于 2014-9-26 11:54
呵呵,你这个北京人嘴忒贱,我这个东北人手太欠,别急,我们早晚会对上眼儿照上面儿的,说太多都是耍嘴皮 ...

发言请不要搞 "地域"  歧视.   什么打打杀杀的,这里是北京.

点评

先看清楚谁先说的。  发表于 2014-10-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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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4-9-26 12:21:10 | 只看该作者
山后后山 发表于 2014-9-26 12:09
发言请不要搞 "地域"  歧视.   什么打打杀杀的,这里是北京.

好了好了,地域歧视也不是他先说的
什么  “得了北京的各种好处还不念好” 之类的,有些人最近经常在讲了
引起别人的情绪,也要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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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4-9-26 12:55:32 | 只看该作者
法盲搂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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