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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营业执照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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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25 09:45: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KSJY 于 2014-9-25 10:13 编辑

您开个公司,按工商管理法规规定您得把营业执照挂墙上明示给顾客接受监督,但没听说过还必须得向顾客公示您取得营业执照的过程的,要有人因为这个跑店里给您捣乱,您是不是得给他轰出去,这不无理取闹嘛。

归根结底,其实哪儿是什么公式不公示的问题,不还是觉得对权属有疑惑吗。
(有其他居心和目的的,大家都懂,也都知道谁是谁,这里暂且不提,大家都留点儿面子)
不还是觉得物业串通若干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合起伙儿来蒙大家,是不是,别说我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你说你们有没有这念头。

权属,其实这个物权法和最高院的解释说得再清楚不过了。您静下心来踏踏实实过一遍法律怎么说的。
什么叫“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什么叫“配置比例”
什么叫“规划车位”,什么叫“规划外车位”
什么叫“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

这些东西白纸黑字都贴那儿好几个星期了,谁仔细看了。全国人大和最高院都入不了您法眼?哈哈。
您再看看合同里咱们是怎么签的,别说您对车位管理没授过权啊,别说没告诉您车位的收费标准啊。
什么?格式合同,强迫您签的?呵呵,好,您的意思是合同里有欺诈,那您举证吧,哪儿欺诈您了,哄骗您了,哪条是违法的。

再说,这里是北京,眼皮子底下,
谁敢胡来,还合伙儿胡来,还拉着政府主管部门合伙儿胡来,您脑子没事儿吧,啥年月了,让阴谋论给洗了脑了吧。哪个企业在北京敢这么干,不找死呢嘛。
凯盛能人辈出,连个小区名称都能把政府核准的给变了,这能量小么?
您说物业没事儿闲的惹大伙儿干嘛,图何许的呢,真干腻了,不想干了?

还有,您在小区发现什么服务不到位,不达标的地方了,照个照片贴上来,广而告之,物业肯定欢迎,没有大家的监督物业也不能进步不是,只要您拍的那些是事实。可有些人不然,不搞这些,非弄个作废的、讨论稿、咱小区不适用的之类的红头法规文件在网上叫卖扇呼,其实我觉得您能找到这个作废的,您就一定能找到那个正式生效的,是不是,呵呵。
但这事儿性质就不一样了,政策法规那是严肃的事情,您这做法合适吗,我觉得不但不合适,已经快不合法了。真不懂?那不能够!您是懂得太多了我看。

最后对极极个别的人说两句,见又有人提到堵门,又快见到堵门了,呵呵,理直气壮你堵什么门儿啊,您堵谁的门儿呢,你要合法合理合规你堵门儿干嘛,反之,合法合理合规的会怕你堵门儿?开场容易,那收场呢?还是那句话,谁跟谁都不是头一次打交道,大家心里明镜儿似的,和气生财,做人得局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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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25 10:06:44 | 只看该作者
先不管内容正确如何,敢表明态度、陈述理由,那就离获得更多人理解更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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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9-25 12:47:09 | 只看该作者
貌似说的理直气壮。。。。。。
如果你申请的是马路边停车场的营业执照,凯盛的业主肯定不会要求查你申请的材料。你这营业执照经营地点占用业主的地方,难道办理营业执照去收费不需要业主同意吗?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签署了附加协议,但是附加协议也只是说授权管理,没有提及授权收费,这个貌似是违背物权法的。物权法要求业主明确同意收费且公示无异议。
综上所述,这帖子是个伪命题

点评

对的,标的物的权属,才是最大的根儿  发表于 2014-9-26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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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9-25 12:48:50 | 只看该作者
结论只有一个,物业想钱想疯了,但是凯盛里住的都是贫苦百姓,没那么多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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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9-25 13:01:43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先去学法--------

再来以物业口吻说话----

以免让物业吃挂落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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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4-9-25 13:46:06 | 只看该作者
wawawa2 发表于 2014-9-25 12:48
结论只有一个,物业想钱想疯了,但是凯盛里住的都是贫苦百姓,没那么多血汗钱

员工更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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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4-9-25 13:48:37 | 只看该作者
wawawa2 发表于 2014-9-25 12:47
貌似说的理直气壮。。。。。。
如果你申请的是马路边停车场的营业执照,凯盛的业主肯定不会要求查你申请的 ...

NONONO,占的可不是业主的地方哦,不是我说的,物权法和最高法说的。
是规划车位,还是非规划车位,可不同哦。您先去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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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4-9-25 13:49:09 | 只看该作者
gggggj 发表于 2014-9-25 13:01
楼主先去学法--------

再来以物业口吻说话----

74条呢,找出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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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9-25 13:51:11 | 只看该作者
谁批准的谁失职,公民有检举和帮助更正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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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9-25 13:53:47 | 只看该作者
物业还没想清楚自己的定位,是过于服自务利型还是服务业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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