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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ddc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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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议KSJY单独开一贴,说明一下物业停车收费的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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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4-9-25 13:48:54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小区一半还是工地就想收费,根本不具备停车要求,还想收费,真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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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4-9-25 13:57:36 | 只看该作者
既然KSJY你是物业代表,就好好说话,听取建议,向上反映,意见照片还少吗,怎么没结果。为什么一上来就是跟业主对着干,呛着茬发表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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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4-9-25 14:25:34 | 只看该作者
既然KSJY承认自己是物业的,那提点建议,希望物业的能够看到:
业主的车辆总共有多少,现有车位有多少,这些应该都有记录可以查到。
现有的道路或者空间,可以创造多少空间提供给车位,这些需要计算才可以的出来。
小区现有的道路和出入口只有一个,这个是不利于停车的,能不能规划成单行道,再开一个出口,比如:南边的口是入口、北边的是出口,入口只能进车、出口只能出车,这样大家的车流一个方向,就可以节省更多的空间,更利于停车了。
我朋友的小区,人口密度比咱们小区的还要大、车辆更多,但是小区里的停车位却有的放失、规划合理,就是单行线,该设置道钉的有道钉、有地锁和挡车器的也设置、部分路还有护栏,整个小区的停车一点都不显得凌乱。
小区是大家的,矛盾肯定会有,但是办法肯定比困难多,我想大家齐心协力肯定能解决这个停车问题。北京有多少小区,因为停车问题轰走物业的,物业应该心里最清楚。在此也给物业提个醒,希望牵个头,给业主争取最大的便利,该投入的还得投入(物业不是一锤子买卖,长期运行才会取得收益)。比如:现有的保安,只有东边市政路上一个(撇开物业是否有权利在市政道路设置岗亭和道闸),这个明显是为了省钱,可以多开些口子多安排点保安,业主出行会更方便;路上画上车行导线,让车尽量靠右行驶,增加出行安全性,尤其是一区入口的位置老感觉出入有危险,双车道之间可以增加护栏应该会减少安全隐患。
等等措施,都可以让咱们小区更加美好,大家生活更加舒心,大家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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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4-9-25 14:48:26 | 只看该作者
NB 发表于 2014-9-25 14:25
既然KSJY承认自己是物业的,那提点建议,希望物业的能够看到:
业主的车辆总共有多少,现有车位有多少,这 ...

他们只想收钱    您跟他说这些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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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4-9-25 15:00:36 | 只看该作者
简单爱 发表于 2014-9-25 14:48
他们只想收钱    您跟他说这些有用吗

谁让咱们这些业主傻呵呵的把上一年的物业费交了呢?提点建议,如果物业的当看不见,那就是给广大业主看,或者期望上面的领导或者政府人员能够看到,积极解决这些事情吧,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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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4-9-25 15:09:3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雨辰 于 2014-9-25 15:14 编辑

给大家普及下物权法: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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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4-9-26 09:42:23 | 只看该作者
NB 发表于 2014-9-25 15:00
谁让咱们这些业主傻呵呵的把上一年的物业费交了呢?提点建议,如果物业的当看不见,那就是给广大业主看, ...

关建还是业主是否团结   业主如果被分化成一个一个利益小团体   就会被物业各个击破   业主之问吵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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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4-9-26 10:14:22 | 只看该作者
KSJY 发表于 2014-9-25 12:02
您也去物业公示区,哪儿都有。
您再回家翻翻您签字的合同。别说您没同意授权物业啊
还是打个比方:您做 ...

正常情况下,不会有这样的顾客要求你出示这无关的材料。但是如果顾客和你发生纠纷,对簿公堂,你可能还真得出示。

点评

说的太对了,现在是物业不吭不响的把证办下来了,要是光明正大的,为啥不敢把业主同意收费的材料公示呢?  发表于 2014-9-30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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