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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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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19 12:32: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协商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办公、商用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用房等非住宅;
  2、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区;
  3、业主大会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不成立业主大会但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区;
  4、本办法实施后,在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区;
  5、本办法实施前,经计划、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区。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宅区、安居(康居)住宅区,以及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执行政府指导价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于基准价浮动幅度上限的,执行原收费标准,如要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但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总计不能高于基准价浮动幅度上限;原收费标准中已包含上述服务收费内容的,不能重复计算收费。
  第八条 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区有多种房屋产权性质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与物业服务标准相对应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改变后的住宅使用性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但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和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绿化养护、电梯、水泵运行维护等费用。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和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就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承担问题与购房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其中,业主大会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收取与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及分摊办法。
  业主大会成立前,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或物业管理公约中的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暂按以下办法分摊计算:
  电梯运行服务首层住户,每建筑平方米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电梯运行维护总费用/(房屋建筑面积-70%电梯运行服务首层住户建筑面积)]×30%
  其他楼层住户每建筑平方米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电梯运行维护总费用/(房屋建筑面积-70%电梯运行服务首层住户建筑面积)
  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电梯运行维护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不高于电梯运行维护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水泵运行维护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水泵运行维护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不高于水泵运行维护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二次供水用户(不包括自备井多层楼房用户)按政府指导价标准交纳水泵运行维护费;市政直供水用户不交纳水泵运行维护费。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共用部位与共有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条 业主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物业服务费用,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特约服务,服务收费标准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外,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价格的;
  2、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3、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4、只收费不服务或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 月 日起执行。
  原《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京价(房)字[2000]163号)、《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8]第394号)、《关于调整委托管理住宅电梯高压水泵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之前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在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公约中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上限的普通居住小区,可执行至2005年 月 日。在此期间,如果成立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企业与全体业主重新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未成立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未能与全体业主重新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2005年 月 日起,一律按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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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4-9-19 12:32:4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一直向前 于 2014-9-19 12:34 编辑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一、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0.90元/建筑平方米.月
服务内容
服务范围
服务标准
综合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公共财产和公共事物的管理
(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
(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6)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应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
(8)全体员工统一着装,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9)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的80%;
(10)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11)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0.04元/建筑平方米.月)。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
(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4)单元楼外园区照明能源费用(不包括市政道路路灯电费)。
绿化养护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清洁卫生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
(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3)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
(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7)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秩序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
(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放位置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
(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5)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注:1、以上收费标准中,清洁卫生费0.05元/平方米.月,秩序维护费0.10元/平方米.月。
2、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以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以收取下列费用:
(1)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0.10元/建筑平方米.月。按照《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服务。
(2)消防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0.10元/建筑平方米.月。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服务。
3、物业管理企业可在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基准价标准基础上按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向上浮动10%。
4、以上收费标准已含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营业税及附加。
二、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0.55元/建筑平方米.月
服务内容
服务范围
服务标准
综合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公共财产和公共事物的管理
(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
(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基本齐全;
(6)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全体员工统一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8)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户数不低于总户数60%;
(9)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10)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0.04元/建筑平方米.月)。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保证护栏、围墙、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4)单元楼外园区照明能源费用(不包括市政道路路灯电费)。
绿化养护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清洁卫生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1)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2)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基本无废弃杂物;
(3)按规定进行消毒、灭鼠等活动;
(4)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秩序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注: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以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可以收取下列费用。
(1)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0.05元/建筑平方米.月。按照《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服务。
(2)消防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0.10元/建筑平方米.月。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服务。
2、以上收费标准已含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营业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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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9 12:34:1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一直向前 于 2014-9-19 12:38 编辑
一直向前 发表于 2014-9-19 12:32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标准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标准
单位:元/部、年
楼层分类
电梯类型
运行梯
备用梯
高峰梯
备注
15层及以下的楼房经政府
主管部门批准轿厢
无人值守电梯运行维护费
交流调压调速
30359
3711
7330
以10层为基准层,每增减一层,费用增减1%,总增减不超过5%
交流调频调压调速
29242
3599
7082
15层及以下的楼房轿厢
有人值守电梯运行维护费
交流调压调速
59097
6585
13716
交流调频调压调速
57980
6473
13468
16-25层的楼房经政府
主管部门批准轿厢
无人值守电梯运行维护费
交流调压调速
40415
4716
9564
以20层为基准层,每增减一层,费用增减1%,总增减不超过5%
交流调频调压调速
39298
4605
9316
16-25层的楼房轿厢
有人值守电梯运行维护费
交流调压调速
69242
7599
15970
交流调频调压调速
68124
7487
15722
26层及以上的楼房经政府
主管部门批准轿厢
无人值守电梯运行维护费
交流调压调速
43767
5062
10309
以30层为基准层,每增减一层,费用增减1%,总增减不超过5%
交流调频调压调速
42649
4940
10061
26层及以上的楼房轿厢
有人值守电梯运行维护费
交流调压调速
72505
7926
16696
交流调频调压调速
71388
8714
16447
注:(1)电梯运行维护费已含利润、营业税和附加以及电梯定期检验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费、电梯限速器校验费。
  (2)电梯运行维护费分摊办法按《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3)电梯运行维护费可以按栋、也可以按物业管理区域核算,但实收总金额与应收总金额应当一致。
电梯服务标准:
(1)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并在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中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水泵运行维护费用标准
1、高压、变频水泵运行维护费用标准
(1)高压、变频水泵运行维护费:0.10元/建筑平方米.月;
(2)运行、维修费包括工资、管理费、电费、水质化验费、水箱清洗费、主泵和备用泵的维修、消防泵试泵费、普查费、消毒费、利润、营业税及附加等。
2、服务标准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2)水箱盖上锁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压水泵机房,接近高位水箱。
五、其他费用
1、装修管理服务费
(1)带电梯住宅:每建筑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4元。
(2)不带电梯住宅:每建筑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3元。
服务标准:
(1)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查验施工单位资质,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5)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如果业主或施工单位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物业管理企业应酌情减收装修管理费。
2、其他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生活垃圾清运费
30元/户、年
京价(收)字(1999)第253号
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
非本市居民每人每月2元
京政办发(1999)第68号
机动车存车费
按照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2002]194号、32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04]495号文件规定执行。
非机动车存车费
按照各区县物价局、计委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共用电视天线管理费
1.66元/端、月。
仍然保留共用电视天线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并且不具备接收歌华有线电视的住(用)户交纳此项费用。
避雷装置检测费
京价(收)字[2003]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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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9-19 12:58:11 |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高大上 啊。
^_^ 。感觉有点复杂。顶一个。我觉得学英语都比这个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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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9-19 13:21:18 | 只看该作者
看来我们的物业费定的的确太高了,且物业服务相差甚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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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9-19 14:38:20 | 只看该作者
物业费太高了,和服务不对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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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9-19 15:29:38 | 只看该作者
物业由管理到服务
修改条文: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现在法律明确指出物业不是管理部门,是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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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9-19 16:10:04 | 只看该作者
为啥我们的物业不懂这个,业主们团结起来,可以让他们执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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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9-19 20:09:27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我从发改委网站上找到了下面这个。你看看是不是最新版的:
原文地址:http://www.bjpc.gov.cn/zcfg10/201107/t826001.htm


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京发改〔2005〕2662号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予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办法》实施前应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约定的,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以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服务内容测算费用。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从其约定。

特此通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相关文档: -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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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9-19 20:11:27 | 只看该作者
缘来无恙 发表于 2014-9-19 14:38
物业费太高了,和服务不对等啊

非常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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