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北京业主的网上家园 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小区业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月光的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业委会的个人看法

[复制链接]
11#
发表于 2014-9-15 13:31:05 | 只看该作者
无论如何都要有我们自己的组织,才能维护我们的权益!所以支持成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14-9-15 13:56:48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14-9-15 19:03:09 | 只看该作者

慎重业委会 选举要完全广泛透明公开方可 要是混入工贼 叛徒 为各种目的谋私 整天“被代表”成了名正言顺的 才是万劫不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6 09:36:40 | 只看该作者
812566 发表于 2014-9-14 22:17
哥们!
     1、业委会的职责 是物权法赋予的,内容清晰。
     2、业委会 和 物业公司 是  物权权属人 与 ...

嘿嘿,小弟真的不懂,法盲一个。只是觉得这么下去大家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就知道咱小区人才济济!经过合法程序成立并被大家认可的业委会,本人甘心情愿交钱支持,这位达人应该是咱业委会的好人选,本人真心投你一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9-16 09:39:54 | 只看该作者
812566 发表于 2014-9-14 22:17
哥们!
     1、业委会的职责 是物权法赋予的,内容清晰。
     2、业委会 和 物业公司 是  物权权属人 与 ...

小弟只是法盲一个,对这些组织机构不甚了解,这位亲邻应该是业内人士吧,本人支持你入选业委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发表于 2014-9-16 10:07:03 | 只看该作者
812566 发表于 2014-9-14 22:17
哥们!
     1、业委会的职责 是物权法赋予的,内容清晰。
     2、业委会 和 物业公司 是  物权权属人 与 ...

认清谁是主人,就得“低价”?你真逗。
经历过太多的业主,你问他,您要什么样的服务?99%都说不出来,当然,最好是少花钱多服务,不花钱也服务,要能倒找钱就更满意了。
告诉你吧,你们需要的是门岗都一米八国旗班下来的,但只需要付一米六的钱,呵呵,这就是你们想要的服务,我说的对不?质价相符,哪儿有那回事儿,哈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7#
发表于 2014-9-17 12:09:04 | 只看该作者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联系街道办事处、社区办事处,住建委小区办(房管所),由他们主持,在小区公共集中的场所公告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等业主大会召开是,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委会主任。选举完毕,报住建委批准登记后,就能启动业主委员会各项工作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8#
发表于 2014-9-17 14:50:42 | 只看该作者
成立业主委员会才能牵制物业的随意行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9#
发表于 2014-9-19 13:58:01 | 只看该作者
业委会只是平台组织,让对话更直接,解决问题更有效,并非什么可以要牵制物业的组织,如果物业能够诚信坦诚以待,业委会也许还真用不着,可事实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0#
发表于 2014-9-19 14:01:42 | 只看该作者
我支持建立一个可以真正为业主争取权益的业委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管理员QQ1192595503|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山后网 ( 京ICP备12001442号  

GMT+8, 2024-12-24 08:25 , Processed in 0.28789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