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为停车场首次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填写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登记表(附件1);
二、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经营范围需包含物业管理或停车管理等类别;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的年审标示;
三、受委托经营的停车场,需提供委托经营协议,委托方名称需与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者名称一致;委托时限要在协议中明确;
四、自有产权的停车场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材料;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含规划车位数的附件和附图,附图复印件为1:1比例,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产权单位与被委托单位公章,规划车位数应与申报车位数相符;
六、停车场车位平面示意图(含车位数、车位号、停车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线及消防设施等),停车场地理位置图,并对车位进行编号;
七、停车场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八、地下停车场需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机械车位提供立体停车设备检验报告;
九、符合规定的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说明材料或清单;
十、将地下民防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的,需至区民防局人防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意见书,人防使用意见书需在有效期内;
十一、安全承诺书、承诺书(附件2、3);
十二、从业人员花名册;(服务人员、设施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
十三、单位大院等非经营性场所的内部停车场,除属地街道镇、区交通委确认提供错时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外,原则上不予以备案,确需备案的,应提供属地街道确认提供周边居民错时停车服务的证明。经街道、镇提出主要用于居民停车的居住区周边道路临时占道停车位不予以备案;
十四、申请新建居住区停车场备案,还需增加以下材料:
(1)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无明确约定的,由产权人委托;属开发商产权时,需提供地下车位售卖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备案时只对售卖之外的车位备案。
(2)地上停车场有产权约定的,由产权人委托;无产权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同时提交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停车收费、现场公示无重大异议的证明材料与图片(可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附件4),并出具属地街道、镇意见。
(3)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区地上停车场,需提交居委会、村委会关于三分之二以上居民、村民或业主同意停车收费并明确委托给停车管理企业名称、现场公示无重大异议的证明材料(可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附件4),并出具属地街道、镇意见。
(4)老旧居住区应实行停车自治管理,具体详见附件《海淀区加强居住区停车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及《小区停车自治管理备案需知》。
注意事项:以上所提交材料应为A4纸;携带原件,留存复印件(有特殊说明的除外);复印件应加盖备案主体单位(经营单位)红章。
单位地址:西四环北路11号(海淀区政府第二办公区北101室静态交通科)。
联系电话:88487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