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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镇住房保障征民意 配租一定年限公租房或可转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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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 08:53: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京华时报记者孙雪梅

  昨天,《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待正式发布 后,这将成为北京首部住房保障地方法规。根据草案,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出租一定年限后,产权人按照规定可以向市或者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转为配售型 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草案明确,配售型保障房实行封闭运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家庭自住,不得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擅自调换或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此外,对于骗租骗购保障房的,除收回保障房,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或者承购期间的租金外,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1

   首次提及配租保障房可转为配售

  草案规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产权人应当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确定排序规则进行配租排序,组织申请家庭选房,并签订租赁合同。一个租赁期限为3至5年,租赁期间租金不做调整。

  此外,草案中首次提到配租型保障房可以转为配售型保障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出租一定年限后,产权人按照规定可以向市或者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记者昨天从市住保部门了解到,目前北京市人大正在研讨配租型保障房也就是公租房转向配售型的可能性,但具体是否转,还要看最终发布的《条例》。

   >>专家分析

   至少配租5年以上才能考虑配售

  北 京房地产法学会秘书长高喜善表示,部分保障房租转售,也是应对北京高房价的措施之一。他表示,北京的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房价不成比例,租金回报率仅在2 %至3%左右,保障房一直配租,很可能30年都收不回成本,产权单位难以承担。而北京保障房投资中心这种承担一定政府职能的企业,或一些其他国营企业微利 运转,或许可以承担。

  北京一直鼓励国有企业等利用单位自有用地建设公租房。高喜善说,配租一定年限后,允许产权单位申请转售,可以 帮助企业回笼一部分资金,这也让企业有积极性建设公租房。此外,高喜善表示,大部分人首先是要解决住房需求,其次还有产权需求,所以部分公租房配租一定年 限后转售,对于承租多年但收入有所提高的家庭,也是好事情。

  对于“一定年限”如何界定,高喜善建议,“至少配租5年以上,才能考虑配售,但具体怎么定,要等具体的管理办法出台。”他表示,虽然说留出了一定的缺口,但也不是所有配租的公租房都可以申请转为配售型保障房。

   □亮点2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调换”

  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且未在本市取得过福利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草案也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房的封闭运行机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家庭自住,不得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擅自调换或改变房屋居住用途。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一次提出了配售型保障房“调换住房”的概念。购房家庭申请调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在全市统一的保障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公示。具体调换办法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

   >>专家分析

   货币补偿平衡价格差异

  “调换住房”在配租型保障房的规定中也有涉及,其中提到,承租家庭或者个人因人口、工作单位等情况变化需调换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并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调换房屋应当在全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公示。

  高 喜善表示,关于“调换住房”,他的理解是,住在保障房中的很多人,如工作调动、孩子上学的学校发生了大的变化,就可能有调换的需求。比如原来配售配租了在 通州的保障房,后工作调动到昌平,申请由管理部门统筹调换房源,价格等方面由管理部门评估,如果有价格差异,则可以通过面积大小、货币补偿来平衡。

   □亮点3

   骗租骗购或罚款10万至20万

  草 案对涉及保障房管理和使用的各方法律责任也作出了规定。对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个人提供虚假信息,申请住房保障的,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予以 警告。已获取保障性住房的,取消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或者承购期间的租金,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停发 并追回租赁补贴,并处领取补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有关单位、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法使用房屋,保障对象不配合资格复核或监督检查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保障性住房备案资格;对于领取租赁补贴家庭或个人,同时暂停发放租赁补贴。

  房 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从事保障性住房转让、出租或者转租代理业务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地产经纪 人员及其他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1至6个月网上签约资格,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专家分析

   罚款20万处罚力度仍不够

  高喜善表示,草案中首次明确了对骗租骗购家庭的罚款额度,与此前的相关规定相比,“除了补交租金和赔款等,对于骗租骗购家庭罚款10万到20万元,体现了一定的分量,算是加大了罚款力度,但这个处罚力度仍不够。”

  “对于骗租骗购的,建议采用更严厉的处罚形式,否则很多人还是会为了20万元冒险,因为房子的价值远远高于20万元。”

  高喜善说,“房子是稀缺资源,如果骗购保障房纳入诈骗范围,以诈骗罪处理,那么就像酒驾入刑一样,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不过这不是单单一部条例就能解决的,还需要人大立法。”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6月30日至7月15日

  方式:

  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bjfzb.gov.cn),在网站首页右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

  登录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在首页中部“政民互动”板块中的“征集调查”栏目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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