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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擅自施工影响轨道交通安全可罚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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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4 11:04: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制日报

按照北京市今年的地方立法计划,《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近日提请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草案明确规定,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等活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作业单位未经运营单位同意擅自施工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查封违法施工作业场所、扣押违法施工作业工具。单位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单位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作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草案规定,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设备、设施调试和安全测试,达到试运行基本条件的,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其中按本线运营初期发车间隔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0天。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试运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综合评审。经安全综合评审不符合试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试运营。未经评审或者评审不合格擅自投入试运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通过多种方式准确地向公众发布运营信息,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及时更新内容,连续发布。违反该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要求,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应当符合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备设施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设置方案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备设施的使用和检修,挤占疏散通道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要求,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新栽种植物的,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妨碍行车瞭望或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代履行。单位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禁止在车站、车厢及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攀爬、跨越护栏护网,违规进出闸机;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在车站、车厢内追逐、打闹或者从事滑板、轮滑、自行车等运动。违反上述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设置了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专章,全面细化运营单位安全职责,增设运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公安监督管理的安检工作格局,落实“人物同检”措施手段。草案规定,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安全检查人员配备标准、安全检查标准及操作规范;运营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安保资质的单位从事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安全检查单位实施管理;安全检查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轨道交通进站乘车人员及其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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