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的住房。这说明在保障性住房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方是弱势群体。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提出“我们的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都要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因为他们在社会中是多数”。可在这个案子中,原告非但丝毫没有看到任何关注,看到的反而是政府的冷眼与互相推脱。
在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宣传保障性住房的同时,基层部门为什么就这么不重视呢?有一点是不能忽视的,那就是保障性住房的法律还很不完善。住建部齐骥副部长表示:“保障性住房目前的法律法规漏洞很多,目前正在积极推进住房保障的立法工作。”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了行政关系的各方主体责权利不明,责任出现后,使得政府与开发商互相推诿,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受到了无情的侵害。作为弱势群体的行政相对方就像皮球一样被各级政府和开发商踢来踢去。
当然,在政府里,很多公务员的官僚作风也是十分猖獗的。不负责任、玩世不恭,甚至渎职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在我国,“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就好像仆人与主人的关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和政府的工作方针。我很自信地认为“仆人犯了错,主人还不应当理直气壮地提意见吗”?事实告诉我,我是幼稚的。从被告的不理不睬,到信访办的推脱,再到被告负责人官僚气十足地对原告说“你跟我说不着,有本事你就去诉讼”。使我对政府的执政能力与公信力产生了质疑。难道我们的人民政府就连公布信息这点问题都不敢勇于面对吗?实际证明,他们是胆怯的!他们不敢面对他们的主人!
此后原告在投诉信访部门无果后,于2011年2月14日走上了诉讼道路。
⑴2011年2月14日,原告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由于被告名称不统一,当天两次到法院递交材料。立案庭白法官说:“7天内告知你是否立案。”但白法官违返法律规定,没有给我们任何收取证据的收据。我们主张的合理权利,均被拒绝。
⑵2011年2月22日,在原告递交材料后的第8个工作日,原告再次来到立案庭,问询立案之事。白法官说:“案件复杂,再等些日子。”
⑶2011年2月23日—2011年3月6日,原告及其委托人曾多次到法院或是以电话的形式咨询“何时可以立案”。立案庭白法官要么不在,要么就推脱说“再等等,此案复杂,需会同行政庭共同商议、研究后方可正式立案”。在原告拿出法律条文后,白法官才说“你们的案子符合立案规定,其实可以立案,但我做不了主,实在没有办法,再等等吧。”
⑷2011年3月17日,我们再次来到法院,强烈要求白法官出具2011年2月14日我们递交了立案材料的收据。白法官被迫开出收据,且态度极其蛮横。当我们再次问询何时立案时。白法官说“可以立案,具体时间还不定,回去继续等”。我们对立案法官说:“既然法院同意立案,那么法院为什么不给我们发诉讼交款通知书?”原告对立案庭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知法犯法的行为进行了投诉。
⑸2011年3月22日,原告接到了立案庭白法官的电话,他说:“希望先调解之后再交款立案开庭。”上述说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是没有规定的。迫于压力,我们只能同意。
⑹经过2011年3月23日、4月7日两次谈话。双方争议很大,调解失败。
⑺2011年4月7日至6月2日期间。原告曾无数次来法院或是电话联系,要求法院立即立案。不是武楠法官休假,就是被告领导出差。要不就是到法院行政庭吃了闭门羹。
⑻2011年6月2日正式立案。武楠法官告诉我,本案一个月内即可开庭。
⑼结果原告再一次被愚弄。直至6月28日才收到被告的答辩意见。在这过程中,行政庭书记员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无理地要求原告自己去法院取被告答辩意见。在原告拿出法律条文给她读后,她无奈于第二天为原告邮寄了“被告答辩状及其他法律文书”。在法院中,很多不负责任或是不懂法律的工作人员把本应由法院履行的工作职责转嫁给原告。真是岂有此理!
⑽在2011年6月28日法院邮寄的法律文书中,原告还收到了法院出具的“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告知书”。这是法院自相矛盾且无法律依据的行为。被原告坚决地予以回绝。
⑾2011年8月1日,原告再一次接到法院行政庭张姓书记员的电话,要求原告去取开庭传票。原告以法律为准绳,严肃拒绝了书记员的违法要求。书记员在通话中,极少地使用法言法语。最后用带有威胁性的口吻说:“我通知你了啊,下周三上午九点在朝阳法院58法庭开庭。这都有电话录音。”还未等原告开口,书记员就已经把电话挂掉了。以这样一种方式通知原告开庭是极其不严肃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⑿2011年8月4日,原告正式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
⒀2011年8月10日正式开庭那天距被告违法行为出现已过去265天;据原告递交立案材料已过去177天。
朝阳违反法定程序,迟迟不予立案,不予开庭,这都在客观上纵容了被告的违法行为。房子虽小,公理为大!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不敢有丝毫地懈怠,只要一息尚存,我会竭尽绵力,和全国同胞一起,为保障公民权利,为完善政府依法行政,为实现独立、公正的司法环境而奋斗不息。直至付出生命,我也在所不惜!
在法院工作的同学劝诫我说“你的行为如同以卵击石,跟行政机关说说软话,哭哭穷,这种解决方法最可行。”但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要让公民知道,维护自己的权利要从自己做起。这是一个法治社会、一个自由平等博爱的社会中公民应尽的职责。我要做的是——正义的积累!
最后,希望被告记住: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国家服务于人民,政府为人民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