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北京业主的网上家园 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小区业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098|回复: 1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物业费估计很难调整了(至少前一两年内不行)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4-3 14:33: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心魔 于 2012-4-3 14:42 编辑

        在禾苗的帖子中(http://www.shanhou.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0668&extra=page%3D1)提到:“陆经理给我解释了下:应该是会先给我们每户办张光大银行的的卡,物业费先按合同中的标准交一年存在里面,相当于这个先交一年的物业费是由第三方托管的,开发商没有权力直接用里面的。若我们在入住时找着了合适的物业公司,那么物业费就会按新标准收费。”
        但是。业主自己找物业公司的前提是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小区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
     上次选房,上庄被选了的房子应该也就是小区总房源的一半左右(看最后一天的销售控表大约估计的),且成立业委会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要经历很多程序,且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障碍:
    1、物业公司一般对成立业委会的行动很反感。一方面,如果没有业委会,没人可以炒掉它,小区成为物业的自留地。而成立业委会的原因,经常是因为业主不想再忍受物业公司的蛮横服务,业委会的成立意味着解聘物业。另一方面,有组织的业主更有筹码和力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2、政府机关的阻力。业委会成立的相关法规有一个很别扭的问题。成立业委会本来是全体业主的事情,是业主行使私有产权的延伸,应该由业主自主决定。但目前却是行政挂帅,从程序到内容都被政府部门掌控。但政府部门在这件事情上即无动力又缺监督,加上个别情况下被物业公司等利益团体勾引诱惑,因此成立过程中的种种拖延、敷衍、专制、不公都由此而生。甄律师在代理小区业主成立业委会的案例中,大多数遇到的不是来自政府的协助而是租碍。

3、法律法规的缺失。成立业委会的相关法规效力级别较低,并且也不完善,实践操作的一些问题经常找不到法律答案。

4、众多业主各有各的想法,协调起来也有很大难度可以预见,前一两年上庄的业委会很难成立起来,所以……如题。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沙发
发表于 2012-4-3 17:18:39 | 只看该作者
确实如此。但愿入住的业主大家都心齐。心齐可移山。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2-4-3 17:39:48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就应该想办法了
如何让我们入住的时候也同时有业主协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12-4-3 18:17:05 | 只看该作者
怎么也得努力,努力过了才能不后悔什么,不是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2-4-3 18:20:26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我是说如果,如果大家都不交物业费,或一部分不交物业费,直到业主要求达到满足,会有什么后果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2-4-3 19:31:10 | 只看该作者
要做,要努力,是所有人的事情,所有人一起努力就会成功。
如果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会起诉,就目前看来,结果只能是被判缴费,法院强制执行,得不偿失。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2-4-3 20:39:5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50%很讨厌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2-4-3 21:06:14 | 只看该作者
啊,怎么会这样啊,还要现存一年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12-4-3 21:12:15 | 只看该作者
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楼主| 发表于 2012-4-3 21:14:53 | 只看该作者
努力还是要努力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管理员QQ1192595503|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山后网 ( 京ICP备12001442号  

GMT+8, 2024-11-15 22:40 , Processed in 0.227300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