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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新修订的家装合同示范文本 公布家居装饰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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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22:31: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12月11日,市工商局、丰台工商分局与市建筑装饰协会共同召开了“推进家居装饰行业合同信用建设暨新版家装合同示范文本发布会”。会上,工商部门宣传,新修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市工商局还公布了家居装饰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与市建筑装饰协会共同签署了《共同推进首都家居装饰行业合同信用建设合作协议》;市建筑装饰协会倡导协会会员规范合同行为,杜绝格式条款违法的情况发生;参会的50家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企业签署了《北京市家居装饰行业会员企业自律公约》。

  市工商局2003年制定发布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家装合同示范文本”)。经过10年推行使用,对提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诚信履约意识,预防和减少交易纠纷,推动家装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家装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家装过程中家装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市工商局在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的大力支持下,于日前对家装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新版合同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修订过程中,市工商局组织召开了由法院、司法局、有关协会、法学专家和律师等专家参加的专题论证会,并于11月下旬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征集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与原有文本相比,本次修订重点突出了以下内容:

  在工程验收方面,在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基础上,增加了中期工程验收,即在现场工程中,水、电管线铺设完成,厨房、卫生间墙砖铺设完成,现场木制加工等完成后进行的验收。这样既能督促施工方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也能及时发现并尽早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减少完工后出现的返工和纠纷。

  在工程变更方面,原合同规定比较简单,新版合同增加了工程变更导致损失的承担方式、工期变化的处理方法等内容,明确了工程变更时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施工质量标准方面,采用了最新出台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使标准适用符合最新的家装行业发展需要。

  在工程款支付方式上,改变了原有分三次预定比例支付的方式,而是交由双方当事人分四次自行协商支付比例。这一改变赋予了消费者更大的自主权,保障了消费者的监督权,也更符合市场原则。

  在合同附件方面,增加了《工程决算单》,并针对工程中可能存在的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结算方面等个别的非重大问题,设计了《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以使业主能够早日入住。

  为方便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市工商局将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和千龙网站提供新版家装合同的下载服务。同时,还将通过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发放示范文本的印刷版。

  在家装合同示范文本发布会上,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表示将在行业内积极推行使用家装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家装企业以规范促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工商局还对家居装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开通报。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工商人员在对全市家居装饰经营者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共收集了43份经营者使用的自制合同格式文本,准确掌握了辖区内家居装饰行业经营者格式条款的使用情况。市工商局在广泛征集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合同监管专家论证会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认并公布了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

  这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表现主要集中在: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责任、加重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的责任、加重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等几个方面。

  工商部门要求全市家装企业根据这次发布的格式条款违法表述开展自查自纠,对拒不改正的,将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同时,消费者在家装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拨打12315电话进行举报。

  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按照市局统一部署,针对家居装饰行业深入开展合同行政指导,建立了与市建筑装饰协会良好的、常态的协作机制。支持和指导行业协会建立了行业合同管理机制,成立了建筑装饰协会“合同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家居装饰行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通过行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提高会员企业经营行为的自律意识;支持和指导市建筑装饰协会建立行业合同管理信用评价制度,把合同信用管理的内容写进了《行业规范服务星级评定标准》,将工商部门对家居装饰行业的规范化要求内化为了行业内部的行为规则,构建了多元参与的行业自律治理模式,为打造行政部门科学监管,行业协会严格自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三位一体”,“行业标准、维权保护”双重保障的合同信用监管格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市工商局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家居装饰行业的整治力度,重点查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工商部门及行业协会将围绕共建协议内容,在合同信用管理机制建设、合同管理信用评价制度建设、消费或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合同格式条款使用自律规范、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使用、扶持业内龙头企业或品牌企业发展等多个领域开展合作。

  附:家居装饰行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责任的违法行为。

  2.“装饰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则乙方有权拒绝检测,对甲方自行检测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因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的违法行为。

  3.“甲方对合同中已确定的工程项目提出减项时,如未开工的须向乙方支付该项目款5%的减项费,在同时有增项时,按增减项差额的负值作为实际的减项款额收取5%减项费;如该项目已开工,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法行为。

  4.“凡在XX装修公司以外采购的材料,XX装修公司不负责保修与环保质量保证。”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违法行为。

  5.“甲方需要开发票,另加工程总款6%的税款。”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

  6.“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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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12 13:45: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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