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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数额达千万!海淀一房产中介门店竟用如此手段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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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1 09:54:2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转自北青社区报海淀版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通过“运作”改变房屋相关年限“避税”,中介与地税人员从中看到“有利可图”,于是催生了一整条税款变“贿”款的利益链条。

日前,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五道口店经纪人刘某因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此前,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过户专员王某因受贿罪已于今年5月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杨某和李某,分别获刑18年和15年。

二手房交易
中介为“避税”行贿16万余元
2013年,海淀区魏公村街1号一套住宅房屋交易成功,由于是二手房交易,买房人向当时的中介、时任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韦伯豪店经纪人刘某表示,看看能否少交点税。根据二手房网站房价走势显示,该小区2013年房屋均价在每平米55000至60000元之间,一套两居室交易价均在400万元左右。由于这套房不是“满五唯一”,因此按照规定,购房人还需交1.5%的契税和房屋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以400万的成交价为例,还需缴纳正常的税费共计25万元左右。

答应帮客人想想办法,刘某找到了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过户专员王某,在得知王某可以帮忙运作减免税款后,刘某答应支付给王某相应的“好处费”,随后拜托王某操作接下来的避税事宜。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3年12月,刘某办理涉案房屋交易中介业务过程中,为帮助购房人非法少缴、不缴二手房交易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给予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过户专员王某及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杨某、李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163545.33元,刘某因此获得好处费人民币28000元。案发后,刘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8000元。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判决书截图
(新京报资料图片)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
过户员当“统筹”
联手上下家分好处
作为中介的刘某,是二手房交易过户避税环节的基层人物,而在这个链条中起到“统筹”作用的,则是帮刘某联系地税人员的公司过户专员王某。

过户专员王某的工作是协助公司办理海淀区的二手房缴税过户。2011年前后,王某通过工作关系认识了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的税务员李某,此后,又通过李某认识了其同事杨某,2013年到2015年,王某伙同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在帮助房产中介人员办理海淀区15套房屋交易税款缴纳过程中偷逃税款。涉案的逃税房屋,主要是不满五年且唯一的房屋。

王某一方面凭借中介“牵线”,向二手房买房人承诺可以将二手房交易税费打折,同时,买房人需要将打折后的税费用现金的形式进行支付;另一方面,王某与中介将需要交纳个税和营业税的二手房,在报到税务局之前,修改房产证复印件,将未满5年的房产资料修改为已满5年,交由税务局的李某和杨某通过审批,就此免缴税款。
北京一家营业中的“我爱我家”房产中介门店
(新京报资料图片)
以涉案的2014年海淀区安宁佳园一套房屋为例,王某当场将买房人30万的税费降到了25.3万元。买房人交齐25.3万元现金后,并不知道实际上在税务部门,自己的税款已经被减免。王某将房主缴纳的25万余元现金,一部分作为好处费马上转交给李某和杨某,一部分交给中介作为提成,另一部分留在自己口袋。

王某表示,办理逃税时,她根据具体情况,向中介人员要应缴税款35%至45%的好处费,然后给予李某应缴税款的30%至40%作为好处费。在此过程中,王某个人获利数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于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伙同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杨某、刘某和协税员李某,在帮助部分房产交易中介人员办理海淀区15套房屋交易税款缴纳过程中,利用杨某、刘某所在岗位复核相关纳税资料并出具房产交易完税凭证,李某所在岗位受理、复核、查询房产交易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房产交易原始完税凭证、房屋产权证明等方式,不缴、少缴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税费,先后收取上述房产交易中介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190余万元。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王某提出上诉,2018年5月,北京市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情
税务人员“约班”办业务
22套房产“避税”千万
案发后,根据地税局提供的工作流程说明显示,海淀地税二所对二手房交易纳税的审核,分为初核人员和复核人员,而李某与杨某就分别担任初核与复核两项职务。

负责初审工作的李某一般是收取并审核纳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初核缴纳税款的项目和数额。负责复核工作的杨某则需要审查纳税材料是否齐全,缴税数额是否准确,并出具税票。

2013年,两人开始与王某里应外合进行二手房交易逃税,每次行动前,王某先咨询李某,李某同意后,会与王某约定一个固定的、李某和杨某一起搭班办理业务的时间。

“主要的操作方式是王某向我提交伪造的房产证或契税发票复印件,将不满五年的房屋改成满五年的房屋,从而免缴个税和营业税,或者是伪造契税发票,提高原值,从而少缴个税和营业税。在办理逃税时,我负责初审,杨某负责复核,将中介人员提交的伪造的纳税材料审核通过。”李某归案后交代了其中的运作方式。

2017年,李某与杨某先后被公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查明李某和杨某在22套房屋交易缴税业务过程中,利用杨某所在岗位复核相关纳税资料并出具房产交易完税凭证,李某所在岗位受理、审核、查询房产交易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房产交易原始完税凭证、房屋产权证明、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不缴、少缴上述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税费,收受包括王某在内的中介人员给予的好处费440余万。

李某交易缴税过程中,明知相关缴税材料虚假,仍徇私舞弊审核通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共计11476273.28元,杨某在此中不征、少征应征税款共计13651671.95元,两人均已经构成受贿罪和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此外,杨某对个人及家庭账户中13055381.39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以受贿和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院以受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杨某此后提出上诉。2018年3月,北京市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来源:新京报、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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