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安居北京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合理引导住房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我委会同市工商局起草了《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及配套使用的《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多次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讨论后,近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和现行的2008年版的房屋租赁合同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的示范文本有如下特点:
01 合同的适用范围更具针对性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明确适用于住房,《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则适用于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住房。 2 住房租赁合同不再按成交方式区分不同版本 将2008年版的自行成交、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的租赁统一到同一版合同,将涉及经纪服务的内容纳入到经纪服务合同。 3 合同更具引导性、操作性 细化了房源、合同当事人的信息内容,明示我市关于住房租住的有关重要政策,明确双方当事人送达地址及变更通知义务,更直接地引导合同当事人的租赁行为。 4 结合实践 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包括:未经约定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同时,合同提前解除的,出租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约定时间内退还已收但尚未发生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合同解除后约定时间内搬离;以及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等。 关于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专家们又是怎么说的呢?我们一起来瞧一瞧!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长 李文杰表示:三个合同示范文本充分回应了现实矛盾问题,对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和房地产经纪行业将发挥重要作用。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组织经纪机构一线人员、法务全面参与了合同示范文本的研究起草,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充分吸收了机构的意见建议,直接回应了当前住房租赁市场纠纷较多的矛盾问题。 房地产经纪机构是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经纪行业的规范对于整个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这三个合同示范文本年再加上已经出台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屋出售和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形成了全面规范存量房买卖、租赁以及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的合同示范文本体系,政府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管理要求在合同条款中得到充分体现,通过合同条款的设计进一步明确、落实行业服务标准规范,这对于规范房屋交易行为和经纪服务行为、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陈志表示:制定《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是落实“租购并举”、规范住房租赁的又一项具体举措。当前租购并举已经上升到国策的高度,政府这几年出台了一系列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举措。北京的住房租赁市场近年来发展很快,在解决群众居住问题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损害当事人权益、制约市场健康发展的矛盾问题,比如虚假房源、群租、随意涨租、恶意扣留押金、擅自驱逐租客等等。合同示范文本直击当前住房租赁市场痛点,反映了市场实际需要,也充分体现了民意,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目的也很明确,就是要通过营造安全诚信、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吸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租房实现住有所居、安居宜居,使“租”的作用更加凸显。
北京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赵秀池表示:《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等示范文本对于稳定租赁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是在2008年版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将自行成交和经纪成交合二为一,同时通过房屋承租、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对房屋租赁经纪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充分考虑了这些年来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变化实际,也充分吸收了2008年以来新出台的系列租赁管理政策文件的内容,约定条款更为具体也更有针对性,比如对于涨租、解除合同、押金收取及退还、优先购买权等内容都设定了专门的条款,通过明确的条款内容可以有效地引导当事人公平合理地缔约,引导当事人稳定租金和租期,尤其是对于保障在大多数情况下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承租人非常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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