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昨天上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一共5章55条内容,明确了北京今后需要什么样的停车环境。根据《条例草案》规定,今后将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提供停车泊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停车位实施差别化供给
北京市今后停车位的总体规划要求是实施分类定位,差别供给、合理使用、逐步形成配套建设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设置为补充的格局。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主任郝志兰介绍,缓解停车供给与需求的突出矛盾,既要着眼于全市范围内供需总量的平衡,更要区分基本停车与出行停车。在草案中提出“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科学调控出行停车”,市人大常委会建议要进一步明确要求。
按照草案规定,北京市的建成区域将严格控制车位供给,新建区域适当满足车位需求,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此外,将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停车泊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定期进行评估调整,明确允许停放时段,供机动车临时停放使用。
机关单位可将车位有偿开放
“根据停车普查数据,北京市中心城区停车位缺口85万个,而夜间公共建筑闲置空余车位63万个。”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主任郝志兰介绍了这样一组数据。
今后,北京将着力解决居住停车位供给不足的问题,通过资源挖潜等手段,增加供给。其中包括利用闲置车位、闲置空地建临时车位等。
《条例草案》写明,如果小区既有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并经过业主同意,可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条例草案》提出,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居住小区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将配建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施有偿使用。在实施错时共享车位的过程中,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乱停车影响通行可依法拖走
《条例草案》指出,全社会应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购买、使用机动车时,应当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的设置、使用情况。
从《条例草案》中不难看出,对乱停车加强管理是势在必行的。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个人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停车等行为都可以投诉或者举报。举报核实后,可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今年4月,市政府法制办就该条例的送审稿征求民意时,送审稿中提出了对违法停放的车辆进行扣分和处罚的“双处罚”制度。不过,此次审议的草案则将这一条表述改为,机动车违法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条例草案》提出,机动车辆违法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依法作出拖移决定。(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