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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城市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规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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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7-26 15:4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城市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规定摘要
北京规定 摘要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含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采用商品房预售申请书和预售方案的格式文本。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已有)

2)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已有)
3)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已有)
4)已交清全部出让金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及地价款交纳情况核实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
(未知)
5)市或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总平面图;
(已有)
6)市或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知)
7)工程施工合同(复印第一部分);
(未知)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未知)
9)商品房预售方案和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
(已有)
10)属于绿化隔离地区内的项目提供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的证明文件。
(已有)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楼栋和建筑面积申请预售许可,若《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应楼栋的出让建筑面积与规划证不一致的,需变更出让合同调整相应部分的地价款后方可申请预售。

四、200471日前签定《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扣除出让合同定金后,申请预售范围部分已交地价款不足整栋楼的,须补足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证。
上海规定 摘要
第六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已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占该工程建安总投资的25%以上或建筑物设计地坪以上的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水、电、煤等配套工程;
  (四)已与在本市注册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五)内资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外销商品房预售,需持有经市房地局(包括原市房管局)批准的外销商品房专项经营权批复。
  第七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商品房预售,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开发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市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四)落实水、电、煤气等配套的有关文件;
  (五)与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及工程进度计划;
  (六)市或区、县工程建筑质量监督站核发的房屋基础工程核验单或经本市注册的对该项目预售款有监管权的银行审核并出具的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25%以上的证明材料;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包括:商品房的座落、结构、装修与设备标准,商品房建筑明细表、预售分期计划、预售地点与方式、委托律师、交付使用日期和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主要内容;
  (八)开发经营企业和在本市注册的银行签订的预售监管协议和该银行出具的预售款监管证明;
  (九)已落实的物业管理公司有关材料;
  (十)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开发经营企业若申请高标准内销商品房预售,则还须提交原市房管局或市外资委批准列为高标准内销商品房项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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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7-27 13:51:47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从血拼,又追到了这,楼主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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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7-26 23:41:30 | 只看该作者
LZ有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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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7-26 23:34:24 | 只看该作者
真是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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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1-7-26 15:50:30 | 只看该作者
从规定可见北京开发商取得预售证并没有网友们所说的“(六)市或区、县工程建筑质量监督站核发的房屋基础工程核验单或经本市注册的对该项目预售款有监管权的银行审核并出具的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25%以上的证明材料;“这个要求,不知道是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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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7-26 15:49:34 | 只看该作者
天津规定【 摘要 】: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按幢发放。商品房销售完毕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

    (二)取得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经批准的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

    (四)已按照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五)有已经备案的物业管理方案或者签定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六)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工程形象部位;

    (七)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八)商品房销售方案。

重庆规定【 摘要 】:

第十四条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 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㈡ 持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已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㈢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㈣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拟预售的房屋属多层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属高层的,已建房屋面积应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㈤ 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绘报告书》;
㈥ 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签订了监管协议;
㈦ 涉及房屋拆迁的,已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书;
㈧ 拟预售商品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权;
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进行小区建设的,预售人可以分期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具体事项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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