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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16 18:51: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小丽 于 2012-9-16 18:53 编辑

1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规定中有一条: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我们签约晚的话,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强制性的),大家咋想的?有嘛不好的吗?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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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9-17 09:29:19 | 只看该作者
多此一举,不知道请假要扣钱的人为凑数弄出来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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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9-17 09:27: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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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9-17 09:24:50 | 只看该作者
无关紧要,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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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9-16 19:39:10 | 只看该作者
我还以为怎么了,不出这政策签合同也得两个人都去,也得两个人把名字都写在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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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9-16 19:37:54 | 只看该作者
额?究竟啥时候签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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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9-16 19:33:31 | 只看该作者
就是把你们绑一块让你们好好过日子,如果以后想离婚的话,就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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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9-16 19:30:36 | 只看该作者
想加人名加不上的,这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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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9-16 19:23:47 | 只看该作者
没什么不好,就是需要公证,俩人一起去办理,都得请假了,也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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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9-16 19:03:48 | 只看该作者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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