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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购买保障房拟要求夫妻共办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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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8 18:07: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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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9-9 19:20:5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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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9-8 20:57: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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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9-8 20:10:27 | 只看该作者
没有另一口子的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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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9-8 19:03:18 | 只看该作者
昨天,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时,夫妻双方必须共同

    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为避免家庭骗购保障房,将对商品房和保障房的购房记录进行交叉审查。通知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夫有保障房,妻隐瞒再买商品房。”

    “有房再买,不符合条件后没人查。”

    “买完保障房,建成后就可安心入住。”

    “未满五年,拿保障房做抵押或赠与。”

    □新政实施

    夫妻共同签合同贷款

    今后,夫妻一方购买了保障房,另一方隐瞒家庭有房后再去购买商品房的可能性,已宣告为零。

    昨天发布的通知中规定,自通知实施之日起,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对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夫妻双方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双方可持结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增加共有人的房屋登记手续。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此外,申请家庭共同购买的房屋须共同申请办理购房抵押贷款。未取得完全产权前,未经区县住保部门同意,不得将其用于该房屋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以外的抵押;不得出资或赠与他人。

    □查缺堵漏

    购房记录须交叉审查

    “有了一套保障房,但我隐瞒这个信息,再去买商品房,是不是系统里不会查?”昨天发布的消息,彻底堵住了这个漏洞。

    通知中规定,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应在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上签约和房屋登记前,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中核对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信息,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家庭,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决定,并组织家庭将相应的保障性住房退出。

    □增设关卡

    保障房入住前再审查

    “买保障房时,我符合条件,房子建成后,我是不是可以安心入住了?”答案是否定的,房子建成入住前,住保部门还要审查家庭资质,如果有购置、继承、受赠房屋的,必须停止入住,取消资格。

    通知中规定,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前30日,将拟组织入住家庭情况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后10日内,将办理入住家庭明细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此外,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立即责成相关部门停止为该家庭办理相应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将通知送达有关单位,按规定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明确流程

    不满5年禁变相盈利

    通知首次明确了政府回购保障房的流程,但回购价格标准尚未明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可以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的,区县住保部门向购房人出具《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再上市出售意见》,明确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的意见。

    2008年以前购买经适房,但不具有本地户籍,房子怎么卖?通知中明确,2008年4月11日以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需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的,购房人户籍不在本市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再上市出售意见》。

    通知还限制了未满5年保障房的流通,对于未满5年的保障房,除了禁止出售外,增加了不允许抵押、赠与等条件,防止业主变相出售,或者是通过保障房来谋取其他的利益。

    本报记者孙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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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9-8 19:00:25 | 只看该作者
没有另一口子的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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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9-8 18:35:47 | 只看该作者
没有另一口子的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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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9-8 18:14:52 | 只看该作者
周末沙发舒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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