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北京业主的网上家园 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小区业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878|回复: 1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北京新规意味着:购买经适房不但不能上市,且只要再致富买房原经适房将被收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9-8 11:01: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衰退 于 2012-9-8 11:13 编辑

五、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应在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上签约和房屋登记前,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中核对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信息,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家庭,通过再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决定,并组织家庭将相应的保障性住房退出。
十、2008年4月11日以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需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的,购房人户籍不在本市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再上市出售意见》。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
狠 !!!!!!!!!!!     

特别注意:这个日期一刀切到了2008年4月11日。之前买的老经适房不受此限制(事实上那些早买经适房的人也早就大卖特卖和大赚特赚了),而之后购买的就纳入此规定了(永远不能上市且致富后再买房原房收回)。一个节点,一个日期,一个上天一个入地,谁说签合同的日期无所谓了?    虽然这次限价房逃过一劫,但是还是举一反三吧。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19#
发表于 2012-9-13 12:09:4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山后大王 于 2012-9-13 12:14 编辑

这个政策保证不能实行。政府公务员多少买经济适用房的啊

再买房都收回?可能吗

政府公务员早闹起来了。zf会搬砖头砸脚?


公务员购买经济适用房不在此列??



但依然支持早签

早签早完事!谁知道政策怎么变呢?楼市这么乱也许政策说变就变。。。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8#
发表于 2012-9-12 22:55:43 | 只看该作者
是啊,政策说变就变,今天没事,明天就不一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7#
 楼主| 发表于 2012-9-9 09:57:20 | 只看该作者
阿牛 发表于 2012-9-8 22:44
说的对。
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
眼光要放长远些。

赞同!政策经常变来变去才是最大的不确定因素,透过现象看本质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发表于 2012-9-8 23:04:35 | 只看该作者
为何不能上市?不是满5年就可以上市吗?只不过要给政府交土地收益金。
不过这政策还是不合理,逼着人卖房啊!不卖就被没收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
发表于 2012-9-8 22:44:41 | 只看该作者
说的对。
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
眼光要放长远些。
别为了一点利息就不愿早签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2012-9-8 20:54:5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楼主| 发表于 2012-9-8 18:55:5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衰退 于 2012-9-8 18:56 编辑


坐等三个代表进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12-9-8 16:18:1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2012-9-8 16:06:34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早签,这是王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管理员QQ1192595503|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山后网 ( 京ICP备12001442号  

GMT+8, 2024-11-28 18:16 , Processed in 0.168674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