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馨瑞嘉园3号 于 2012-9-8 09:00 编辑
附件1: 停止办理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通知书 : 经查,与你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买卖合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房屋租赁合同的家庭(备案登记编号为:),其家庭成员已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经复核,家庭已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依据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已取消其购买或配租资格。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停止为该家庭办理房号为: 的入住手续,并将结果于十日内反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交办理保障家庭入住手续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附件2: 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再上市出售意见
: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身份证号),申请将原购买的坐落于区 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日期)为年月日。 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所购住房,现家庭申请按元/平方米出售,该出售价格 □ 高于(□ 等于 □ 低于) 政府优先购买价格。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放弃(□不放弃)对该套房屋优先购买权。本意见有效期三个月。 特此说明。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年 月 日 注:本意见一式叁份,售房家庭一份,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各留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