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4、《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温泉07-3号楼的遮挡已经是事实,既然敢进行这样的施工,肯定是已经取得了相关的规划和施工的许可,是政府默许的行为。因而现在我们应如何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团结起来有理有利有节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些邻居不要认为这仅仅是3号楼低层住户的事情,与自己没有关系,我只想以德国牧师马丁·尼穆勒一句话赠之:
“刚开始他们来抓**党人,我没有站出来说话,因为我不是**党员;
接着他们又来抓社会党人和工会会员,我没有出来说话,因为我两者都不是;
后来他们来抓犹太人,我还是没有出来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最后当他们来抓我的时候,已经没人能站出来为我说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