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海淀区五证及审核标准 (一)在京暂住证 1.父母双方持有海淀《暂住证》(单亲家庭除外)。 2.暂住证“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应在2014年3月1日之前,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注:如因换证原因,暂住证“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在2014年3月1日之后,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 3.《暂住证》地址应与“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4.暂住证为机打暂住证,不得修改。 (二)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 1.申请人在海淀购房的,要提供住房建设部门登记的合法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2.申请人在海淀租房的,要提供规范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房主房产证(审核原件,备档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房屋适宜居住(使用面积人均不低于5平米),能保障适龄儿童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产不得开具居住证证明)其中: (1)租住单位公房的,出示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加盖公章)和房产证复印件(住办公用房、地下室开具的证明无效)。 (2)租住农民个人房,且无房产证的可以出示以下三种证明之一:①房屋地契证明②建房屋审批证明③村委会开具的,有村长、书记联合签字的房屋情况证明。以上三种证明都需经镇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 3.违法建设及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规定的建筑,不得开具居住证明。 4.凡租房的申请人应提供能证明在合法居住地实际居住的相关票据和材料(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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